燃油税改革应公布关键成本
    2008-12-09    刘彦    来源:中国青年报

    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已发布两天。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再调整,燃油税改也一样,因此,《方案》所提供的信息必须非常明确,才会为纳税人等公众发表意见提供准确参考。

    现在公布的《方案》,在现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建设成本回收、石油定价的炼油成本、石油公司高管收入等关键方面缺乏详尽解释,公众理应知晓的信息明显不充分。
    比如,《方案》的最重要内容,是以提高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形式,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和“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但却没有取消公路收费中收费最高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收费,也没有解释哪些二级收费公路目前还会保留收费,哪些将“逐步有序取消”。
    在全中国358万公里的公路网中,95%的高速公路、61%的一级公路、42%的二级公路,都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设的,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私人股东的公路建设成本必须回收,这自不用争论。但是,不管何种级别的公路,如果当初建设时的投资成本已得到回收,就不应继续收费。但现有的改革设计表述模糊,极容易让人产生有关利益方借燃油税改革之机搭车收税,使已收回的投资利益固化的误解。
    因此,在提高消费税取代养路成本改革之际,最应明确的,首先是将全国现有收费公路中的具体收费年限、额度、现有成本回收等状况给予详尽解释和公布,而不能以模糊的费改税,为已经回收成本的二级公路张目,或以极不准确的公路等级划分,来昭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继续收费的理由。
    除此之外,《方案》同时改革了近10年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原来“一个月跟踪”适时定价法,变为盯住原油的“原油成本定价法”。
    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汽油、柴油零售价,目前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发改委价格司以纽约、鹿特丹、新加坡三地市场一个月前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定价依据,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以此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而历次国际油价回落后中国油价数月间没有调价表明,上述定价方法不仅不够灵敏,也不科学。因此,改革的方向,要么体现在与国际油价接轨,要么更准确地反映成品油的合理生产成本和利润。这也就是前几年业内热议所谓“适时定价法”和“原油成本法”。
    此次方案显然采取了后一种方式,即选择了有中国国情的原油成本定价方法,并通过这种方法来体现政府在油价管制方面的意图:实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等多重政策目标。
    由于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是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基础上,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的,那么,国内平均加工成本、尤其是两大石油集团的高管收入等在内的成本怎样确定,就成了一个急迫的任务,至少不能等到《方案》定论之后再公布。另外,石油公司的税收和利润虽然显而易见,但鉴于两大石油集团前几年一直由财政补贴才能实现利润的现实,纳税人也极需要知道在高油价之外的其他税负,是如何通过财政税收转移的形式变为两大集团的利润的。
    只有公布了包括各公路详尽的建设成本、收费年限、公路收费人员工资、两大石油集团高管收入、炼油成本、国家巨额财政补贴在何处等这些重要成本之后,对于《方案》的公众讨论才是务实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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