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的衍生问题应及早关注
    2008-11-20    卞广春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众媒体就《放贷人条例》发表了诸多评论,其观点无外乎肯定、支持与质疑之声,19日贵报社论《〈放贷人条例〉待批:搞活金融优于货币扩张》也不例外,但是,人们对《放贷人条例》的衍生性问题却鲜有涉及。

  不难看出,《放贷人条例》将给放贷人和借贷人带来方便,同时,《放贷人条例》将给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增添不少麻烦。由于《放贷人条例》的特殊性,有的矛盾和纠纷还存在管辖权、职能管理分工的问题。这都需要有相关的制度跟进,以顺应和保障《放贷人条例》的稳妥实施。
  一是需要税收政策的跟进。多少年来,直接把钱存进银行的民众,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政策,获得规定的利息收入,不仅承受了物价上涨因素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压力(我国储蓄一直处于高负利率的状态),还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利息税。而私下交易的民间借贷获得了高收益,国家相关方面却一直没有对放贷人收取任何税费。这无论对广大储户,还是对经营资金业务的银行和其他纳税人,都是不尽公平的。一旦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借贷“阳光化”,收益“阳光化”,而“钱生钱”获得的收益也应该纳税“阳光化”。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制订和完善相应的纳税办法。对放贷人的合法收入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依据什么标准征税,都应该早作考虑,以免脱节和尴尬。
  二是需要明确主管部门。《放贷人条例》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注册”是一个过程,而向谁注册、如何注册又将是一个问题。这牵涉到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如何担责及其风险控制的问题。由于放贷人的特殊经营性质,按照笔者的推测,放贷人可能先需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发放允许放贷证明后,再向工商部门领取相应执照。这显然在程序和手续上过于繁琐,如果放贷人放贷的资金量小,就不太可能做这些不切实际的工作。因此,应该明确由哪个行政机关主管,直接以放贷人的身份证(单位以工商部门的注册号)进行登记备案即可。笔者这样想像,却需要有相关的法规明确,《放贷人条例》自身是否明示管理的职能部门,一时难以确认。
  三是需要有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快速机制。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允许合法的中介机构成立或介入,是否有规范的格式合同,是否允许担保,第三方能否介于借贷双方之间收取一定的利差,司法机关怎么快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等等。《放贷人条例》严禁放贷人吸收存款,只借不收。那么,打个比方,如果银行或有实力的人委托甲某将规定的资金放给乙某,但利率由甲某与乙某、委托人分别协商,甲某从中获取相应的利差,也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合法呢?如果合法,将预示着部分放贷人可以不注册,若需要纳税,则放贷人、受委托人也应纳税;如果不合法,则又如何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出现这样的情况怎样明确责权利。
  私下的民间借贷,完全由借贷双方协商,“民间借贷阳光化”以后,具体操作可能比私下借贷更为复杂。有关方面虽然说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捷径,但也隐藏着许多难以确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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