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这样,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终于有望在国家立法层面取得合法的身份。在全球经济面临严重衰退,中国的中小企业因受融资之困而出现倒闭的背景下,该《条例》传递出的信心无疑很令人寻味。如果《条例》获得通过,无疑将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新中国信贷业的竞争格局,将成为中国信贷业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
审视世界金融史,民间信贷有着远比国办银行悠久很多的历史,中外概莫能外,从事信贷业务并不需要国家的特许批准。但在中国,长期以来,官办银行垄断了所有信贷业务,民间信贷一直被视为正统金融秩序的紊乱之源而成为打击的对象。这就使我国融资的宏观环境一直呈现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呈现出对资金的极度渴求,另一方面却又假防范风险之名将各种“草根金融”视为洪水猛兽。 官办银行一统天下,一方面并没有造就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足以傲视世界的竞争力,更没有在制度上给予各类经济体的发展设计足额的信贷产品,反而自身呈现诸多功能性缺陷;另一方面,这种垄断又造成了“地下金融”的繁荣。那些无法从主流金融机构中获得信用认可的人们,只能求助于游离于法定金融系统之外的机构。特别是,每一次国家信贷政策收紧的时候,“地下金融”都成了某些经济体最重要的生命补给,充当了“对冲”国家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而使货币政策呈现尴尬的失灵状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这样的结果是,合法的金融体系因为缺乏竞争而面临经营风险,而“地下金融”因缺乏监管而处于灰色地带,因为经营管理不规范,良莠不齐,尤其是大量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导致民间金融隐含巨大风险,成为金融秩序不稳定之源。从制度设计而言,通过“招安”巨额的“地下金融”并将其纳入合法的金融体系,无论是对提升金融业的竞争态势,还是预防监管的风险,都是“双赢”之举。 早在今年7月,浙江根据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逐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举措,可以视为“民间信贷”合法化的先声。但需指出,从已经透露出的内容看,《条例》绝非媒体报道的意味着将“高利贷”等地下钱庄统统纳入主流金融秩序。《条例》规定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以区别于非法集资和地下钱庄;从利率来看,规定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又区别于那些高利贷机构。而且,《条例》规定适格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放贷业务的主体。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将非法集资和地下钱庄之外的大部分“民间信贷”给予法律层面的认可,这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另外我们看到,《条例》将民间借贷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可能避免对官办银行传统客户群的冲击;另一方面,又能满足那些在官办银行无法获得信用的低收入者获得足够的资金。就破除银行业的垄断而言,《条例》的意义只能是象征意义的;将官办银行不愿意从事的给信用等级低下的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寄托于民间信贷,似乎可以解读为民间信贷为获取合法地位而必须支付的“对价”。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条例》获得通过,也只是在特定背景下,为解救处于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而被迫将“民间信贷”纳入合法体系的一种尝试,因为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市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银行愿意去垄断。但是,也应该看出,尽管《条例》对“民间信贷”的合法化,字里行间都显得小心翼翼,但起码已经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而且是打破坚冰的最关键性一步,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庞大的灰色地带的民间信贷机构的情绪。我们希望这是“民间信贷”正式合法化的一个好的开始。 必须指出,“民间信贷”机构本身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一个全盘性的设计和利益的博弈与妥协,对其合法化需要较长一段时期才能形成,而中国金融法治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更是决定了这种努力的艰辛和不易。因此,我们不能一开始就对“民间信贷”打破信贷业务的垄断局面期待太多,更不能对“民间信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的解决有不现实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