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征个税需完善相关法律保护
    2008-10-31    陆志明    来源:东方早报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政府公开对“虚拟货币”征税,应当看作是它得到正式官方认可的凭证。

  但在目前许多虚拟物品和货币交易过程中,存在许多制度监管方面的漏洞,因交易失败或者内幕交易产生的矛盾纠纷,已有不少升级到法律诉讼的高度。虽然个别案例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如网游中用真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被盗案,等等,但国家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物品和货币的交易。
  而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率先承认财产归属的合法性,才能对合法财产的交易进行征税。但目前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仅能比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参考的情况下,直接采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率20%进行征收,可以说是政策步伐过大。且不论20%的比例是否合理,而且虚拟交易与现实交易之间的差异以及在征税之后,对虚拟交易有效的管理,都是需要商榷的课题。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征税的对象,主要是以真实货币来买卖虚拟货币,其税基仍然是以真实货币计价的资产。但是虚拟货币已经作为一种可以用现实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从这个视角出发,可以将直接在网络中用虚拟货币购买的虚拟物品看作“以物易物”的传统交易。未来是否会通过制定网络的交易规范,来保障网民的无形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对虚拟货币交换虚拟物品进行征税,仍有待相应法规的进一步健全。
  其次,怎样将虚拟物品交易这一自由市场纳入到政府监管的范畴,可能会遇到一些现有法律体制的阻力。譬如著名的网游“魔兽世界”,网游官方从未认可过用户私下进行的游戏相关虚拟物品交易的可靠性,甚至网站本身也从未进行过完整的交易记录。现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之后,那么就等同于官方已经认可虚拟物品交易应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如果政府已经认可了虚拟道具是归网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网民对其拥有自由交易的处置权,那么在相关的网络管理方面,就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维护。
  但从目前看,自上而下的法律保护仍未明确建立,现有对虚拟物品的交易规则也各有千秋。国家税务总局未来应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而不仅仅单一增加税收收入。毕竟网络交易未来会逐渐成为主流的生活交易方式,而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也会和日常生活用品一样,成为必不可少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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