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的批复。虽然北京地税局还没明确开征时间表和缴税途径等细节,但表明我国正将影响越来越大的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的轨道。 虚拟货币多集中在网游领域,大规模多人网络游戏玩家通常使用真实的现金来购买“虚拟金币”和其他游戏货币,以获得超出其他玩家的优势地位。目前“流通”的虚拟货币已经不下20种,如腾讯Q币、各种游戏点券等。 但其监管在我国一直处于空白或争议地带。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规模,并以15%至20%的速度成长。 虚拟货币带来的隐患除了波及现实货币稳定、为洗钱提供方便之门外,还可能影响到网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据报道,网络游戏中存在大量的“伪钞制造者”,即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来私造虚拟货币。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去年3月,14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严禁倒卖虚拟货币等。 但这一纸规定似乎并没收到效果。记者从行业了解到,不少网游运营商滥发虚拟货币的现象依旧存在,淘宝网上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比比皆是。 因此,更多专家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要“堵疏”结合,征税便是更符合商业规律的手段之一。那么,一旦交税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的交易获得合法身份了呢?业内对此持怀疑态度。腾讯有关负责人认为:“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的行为在我国是否合法还未有定论,大多数的网络企业也只是从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也禁止用户私下间的交易行为。” 另外,该批复还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网友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开征个税不合理,在缴税上也有一定难度,比如没有发票、所得税是由运营商代扣还是个人申报?交游戏币还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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