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不可含糊不清
    2008-10-31    作者:郭语言    来源:上海商报

  国家税务总局28日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并非不赞成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得征税,只是这税实在是征得有些含糊不清。
  首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玩家的私有财产?“财产转让”的前提是个人对该财产所属具有拥有权,此批复直接传达的意思即为虚拟货币是玩家的私人财产,那么当虚拟币被盗或者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出现问题而系统归零时,玩家有权追回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游戏运营商必须为对他们来说仅为一串数字代码,而对玩家来说却是成千上万的财富损失买单。很显然游戏运营商不答应。既然玩家有权获得“财产转让所得”,那么就请先从法律上承认虚拟财富的玩家私有权。
  其次,私下交易的产业链是否被允许?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玩家间的私下交易会破坏一款游戏的经济生态环境,扰乱游戏内的金融秩序,尤其是工作室打币一族的大量出现,造成了游戏币迅速贬值,游戏运营寿命大大缩短。但反过来看,这种见不得阳光的地下产业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游戏产业的繁荣,游戏运营商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绝非没有达到正大光明支持的地步。此批复第一条中所涉及的几个关键词:“个人……收购……加价……出售”,即在法律上承认玩家之间的私下交易具有合法性,承认这一产业链具有合法性。既然具有合法性,那么交易中出现的被骗等问题就应该纳入法律受理范围。
  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说明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对这一庞大的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只是如果上述的疑问没有理清,法律上没有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恐怕日后还会衍生出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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