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留有缺憾
    2008-10-30    作者:谭浩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进和各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频繁发生,对于国有资产立法问题,早在若干年以前就有过强烈呼吁。然而,当这部让人望眼欲穿的法律真正展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却遗憾地发现,它并不是人们期待中的一部法律。它的前面,被硬生生地加上了“企业”两个字。
  按理,历尽数载、经历无数次的讨论和修改,国有资产法应当是一部比较完整、全面、能够覆盖全部国有资产的法律。然而,现实告诉我们,时间和争论并不能抹平利益争夺,恰恰是经历的时间越长,讨论的范围越广,利益关系越难平衡,最终的覆盖范围就会越小。
  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新颁布的国有资产法,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中,最终变成了一部只包含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我们说,法律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规章,更不是部门下发的普通文件。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而且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一部法律出台以后,必须保持相当一段时间的稳定。也正因为如此,制定法律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尽可能地将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全部包含在里面,避免留下法律真空,给今后的管理带来不利。
  国有资产法也不例外,既然下决心出台国有资产法,那就必须覆盖全部的国有资产,而不是部分国有资产。因为国有资产并不是概念难以判别、范围难以界定、内容难以区分,而是十分明了、十分清晰。所需要解决的是,部门之间的利益如何调整、如何分配。
  既然概念、范围、内容等都十分明确,却不能把所有的问题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解决,这样的法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解释,考虑到国有资产范围很广,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同时,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矿产等相关的专门法律管理。
  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底气不足、理由不充分。难道范围广、立法难度大就可以不考虑立法的效果吗?为什么国务院有了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还要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呢?为什么部门有规章和相近的法律法规,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还频有发生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企业改制工作在全国的全面推开,地方的国有企业已经所剩无几,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市一级都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有多大的意义和作用?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在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中出台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等并不少见,医改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也是这个原因。但是,法律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也要在利益关系中寻找平衡点,就难以让人理解和相信了。
  所以,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以法的面目出现,但是,却留下了九龙治水的局面。我们担心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会出现政策不一、依据不一、相互扯皮打架的现象。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将继续是一个需要争论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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