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企业应该强制履行社会责任
    2008-09-18    陈才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前在厦门向部分跨国企业、研究机构和学者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草案)》,为外企在中国履行社会责任设立了底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26项中国法律法规和19项国际公约。

    如果笔者没有记错,那么《指引》应该是中国政府首次出台引导外企履行社会责任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指引》将更有利于外企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特别是对于那些原本就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有缺失的外企,《指引》将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利于其更好地改善自己的行为。
    在对外企进行社会责任规范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内资企业(包括国有和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还存在相当差距。据“2006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总体上,当前中国企业对其所应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认知度最高,达到了75.2%,其次是对经济责任的认知,为66.5%,但在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责任,以及企业文化责任上认知偏低,仅在35%左右。可见国内大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还有很多不足,这需要相关部门、研究机构以及企业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研究,形成共识,拟订、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垄断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虽然近年来有所改观,但总体上表现仍不尽如人意。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排名,是对世界级的财富领先企业在管理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的一次综合考量,在2006年度的榜单中,几家中国企业的排名较靠后,表现最好的中石化集团名列第57位,而中石油及国家电网公司,则在榜单中位居倒数前两名,这与其在世界500强中的排名实在不匹配。在现实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垄断企业边拿着国家补贴,边频频涨价,“利润不涨工资涨”,这也引起了百姓对垄断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不满。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公众认为最应该强制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首先就是垄断企业。
    当然,履行社会责任,任何企业都不能置身事外。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由于底子薄、起步较晚,经营方式粗放,发展空间常常受限,因此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还相当薄弱,在法律和环境保护方面意识比较低,这都亟待相关部门引导和规范。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已经成为企业承担强制性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在21世纪的今天,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公民”的应尽之责,更是企业走向全球化的一张通行证。因此我们期待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能尽快在我国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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