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一经推出,牌照的争夺异常激烈,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如此火爆,主要是与其他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相比,准入门槛等政策框架作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适合农村和县域经济特点、稳健的运行机制,满足了民间资本的多元化需求。就此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样板意义,值得我们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中借鉴。
首先,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了机会。据估算,仅浙江省活跃的民间资本就超过1万亿。在出口下滑、资产泡沫破裂、经济景气回落阶段,这些规模庞大的资本正在四处寻找出路。小额贷款公司首为产业资本转型开了一个口子。劳动密集型产业利润空间压缩,很多企业无奈之中关门歇业,要实现产品、产业结构升级,需要技术积累和市场调研,因此,短期内很多民间资本从传统产业退出后在积极寻求新的出路,小额贷款公司刚好为产业资本的转型提供了机会。小额贷款公司又为民间金融资本浮出水面提供了契机。民间金融资本一旦获准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朝正规金融业迈出了一大步。而且,政策规定,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获得优先推荐,进一步发展为村镇银行。这一诱人前景为众多民间资本设定了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路径。 其次,为分散风险探索了新模式。相对于其它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较低,主要是形成了风险分散机制。风险控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政府层次的。由于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基本脱离了干系。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责任由中央政府转移到省级政府。既然责任如此重大,小额贷款公司就有重蹈当年农村基金会覆辙的危险,地方政府为何如此积极?这就涉及第二个层次的风险:机构风险。与农村基金会相比,地方政府不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过多风险。原因是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两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50%-100%,有利于规避放贷人的道德风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风险进一步分散化。例如,浙江省的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还有,为发挥草根金融的优势树立了标杆。小额贷款公司是草根金融,主要优势是规模小,决策链条短,用“软信息”来确保贷款的安全。通过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经验和信誉,左邻右舍之间的舆论压力等“软信息”,可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小额贷款公司的本土性是充分利用“软信息”的前提。这样的信息隐藏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随着人际关系的深入,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充分。更为重要的是,对草根金融机构而言,“软信息”的收集成本很低甚至为零。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软信息”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旦与现有的农业组织(如生产合作社)相结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生产能力、产业流程特点和现金流有较好的了解,而这些信息可以起到“抵押品”替代的作用,是甄别借款人质量、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因素。可以预期,这种结合将会勃发旺盛的生命力。 最后,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通道。传统的思维认为,农民的收入水平比较低,负担能力有限,因此,农村金融业务要实行低利息。这种思路失之偏颇。农民尽管属于弱势群体,但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应主要通过财政手段,例如政府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商业机构从事涉农业务必须有利可图,不然就无法持续。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高利率。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农村保险体系也不发达,农村信贷业务分散,管理成本也比较高,而且实行信用放款,风险更高。因此,农村信贷业务必须以高利率覆盖高风险,并以此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试点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而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是基准利率的4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仅为基准利率2.3倍。这一规定拓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 当然,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关键是在试点阶段就要稳步推进,如果能边发展边总结经验,不一哄而起,不因为有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就忘记风险降低门槛,同时尽早建立起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把各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就不是件遥远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