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年底开始,楼市进入低迷状态,市场观望情绪严重,交易量大幅缩水。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都开始采取各种明折暗折的促销方式。由于房价下调而给业主“回馈”的现象,今年3月就开始出现,深圳、北京、武汉、东莞等城市都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对高价购房者而言,因开发商促销导致的房价下跌,业主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作出补偿。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有一个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就是交易自愿,后果自负。就一般的商品买卖来说,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除了承诺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期限(保质)外,无需再承担其他关联责任,譬如保值;业主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作出补偿。此前在深圳,有的业主采取了一些干扰售楼处现场秩序及“断供”等做法,国土部门表示,不支持业主的这种非理性行为。 今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披露,2007年7月,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购房者任小姐在东方盛世楼盘以每平方米13900元、总价132.79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建筑面积95.54平方米的三房住宅,但还没有来得及入住,半年时间就缩水40万元,让她欲哭无泪。因此有人大代表呼吁,在房价异常波动的过程中,政府的力量不能“缺席”,而应该积极干预,以建设一个平稳理性的市场。 应该承认,住房具有商品和社会双重属性,这是房市与股市的最大不同。因此,除开那些炒房者,我们很难幸灾乐祸地说那些购买房屋后资产缩水的业主就活该倒霉。然而,自住性购房者就因此可以以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获得开发商补偿吗?我认为,一些业主的非理性行为,还是那个著名的“公交车理论”的放大:自己好不容易才上了车,就想把更多想上车的人拒之门外。正如有网友反问:“房子贬值了就闹,房子增值了为什么不闹?”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希勒在《非理性繁荣》一书中指出,人们的各种心理活动、从众活动以及媒体推波助澜,使市场参与人总会以有限的理性促成市场定价的长期偏离。意思是说,假如人们相信市场会上涨,市场就会一直上涨下去,换句话说,大众心理和情绪成了市场走势的完全主导力量。尽管前面说了,我们很难对那些“已上车的人”幸灾乐祸,但换一个角度看,某些非理性的购房者也正是房价上涨的推手之一。 把房屋价值缩水的责任完全推给购房者,显然是不当的。但另一方面,购房者也必须要有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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