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7月30日《广州日报》)。
从文本来看,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均纳入规范范畴,将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一并“反对”,应该说面面俱到了。然而,法理、条文上的完整建制,并不意味着就能恰到好处地被施行。
法律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何况,这是一部只有原则没有细则,只有条文而没有具体配套措施的反垄断法。
不能否认,在法条上,《反垄断法》是一部良法。可是,法的执行也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制约,善法与恶法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西谚有云:“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如果没有合适的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反垄断法再全面,也将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的道具。
从目前的部委机构的职责划分来看,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负有反垄断方面的职责。比如说,工商总局有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而商务部,则同样有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和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责任,国家发改委则关注市场价格以及电力、石油等行业。据报道,三部委将不采用联合执法或者部级会商的机制,而是由经营者向三部门负责的机构分别递交材料,然后由三部委各自做出批复。设在商务部的反垄断委员会,发挥的主要是协调作用。
笔者所担心的是,三部委以递材料、做批复的形式履行他们的职责,这是否在变相增加他们的审批权。而且,三家机构平行执法,在权限划分不明的情况下,各个机构难免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来行使管辖权。而且,这些机构不仅与当前重要的垄断集团存在利益牵扯,由于分散执法,具体到执法效率上,也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垄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垄断与否的界定,与法律、经济、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和前沿理论息息相关。显然,这三个部委在这种“专业性”方面也颇有欠缺。就中国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设置一个类似“国家反垄断局”的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并授予其全面、统一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这也是当代国际社会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在这个主管机关之外,同时设置反垄断委员会,由经济学家、法学家负责咨询和对企业垄断状况进行鉴定,以表明主管机关的专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