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7月15日《京华时报》)。
新听证办法虽有进步,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上。所谓听证,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某一事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价格听证,即就重要商品价格的变更听取社会的看法和意见。由于商品价格所固有的较高的民生关注度和敏感性,价格听证的代表主体就应该是对价格的变更反映最敏感、认知最明确、关系最密切的那一部分群众,即价格听证代表应该以消费者代表为主体,如果是电价、水价听证,就应该邀请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普通市民来担任听证代表。“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显然不够,因为除去这个消费者所占有的三分之一名额,另外的三分之二名额极有可能被并不能代表消费者呼声的既得利益者占据,从而变成既得利益者的听证。
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消费者是一个十分宽泛、包罗万象的概念,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听证代表的提法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假以消费者名义,行垄断听证之实。所以,消费者听证代表的资格尤其应该明确。
要治理“听涨不听跌”的听证顽疾,我们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和勇气,应明确规定,纯粹意义上的消费者听证代表必须达到半数甚至更多,使得价格听证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充分体现普通消费者的声音。“听涨不听跌”的听证顽疾能否治愈,并不取决于价格听证办法听起来有多么华美,而是取决于价格听证是否由消费者唱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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