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机制不完善,一些自然资源价格既不能反映开发生产的全部成本,也不能反映其稀缺程度,环境容量则基本上没有纳入资源范围实行有偿使用。这种状况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资源价格机制。
一、全面核算资源成本。成本是产品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机制必须全面核算资源成本,尽可能将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一起纳入核算范围。以煤电价格为例,目前火电的价格没有包括排放硫化物形成酸雨所造成的损失成本,煤炭的价格也没有包括挖煤引起地面塌陷和发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损失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直接受害者来承担和支付。不计算火力发电的各种社会成本,维持其低价格,各种大功率耗电器迅速普及,大中小城市竞相实施所谓灯光工程、照明工程来营造夜景,电力需求不断急剧扩张,加速煤炭资源消耗,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火电价格低廉,还使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显得成本相对过高,前者对后者在客观上起着一种阻碍作用。据测算,一般煤炭发电的内部成本为0.30-0.34元(人民币)/度,外部成本为0.14-1.05元/度,总成本为0.44-1.39元/度;风力发电内部成本为0.30-0.42元/度,外部成本为0.04-0.17元/度,总成本为0.34-0.59元/度。如果不计算外部成本,火电比风电便宜;计算外部成本则是风电比火电便宜。因此,以适当方式把生产和使用煤炭等一次性能源的外部成本计入相关产品价格,对开发风力等可再生能源是十分必要的。这就是说,资源产品价格不仅要反映为开发和生产资源所直接消耗的人财物,而且要反映最终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损害等成本。
二、根据资源稀缺程度进行价格调节。一般资源产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波动,能够调节资源需求和供给。但是当价格上涨时,在抑制需求的同时刺激生产以增加供给,如果单纯采取提高资源产品价格的办法来抑制需求,结果将增加资源产品生产行业的收入,引起更多的资本投入这些资源产品生产行业,从而扩大生产,加速资源耗竭,并不能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例如,一些矿产价格大幅度上升吸引大量投资进入采矿行业,扩大生产,甚至导致乱采滥挖,不仅加速资源耗竭,而且造成大量浪费。显然,单纯由市场调节资源价格是不够的,国家有必要加强资源价格的调节。对工业和民用水电均实行阶梯价格。可以根据一些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长期稀缺度上升趋势,征收不同水平的资源占用费,允许这种费用进入产品价格,并提取出来专门用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事项。
三、适当提高资源所有权的分配比重,减少资源流通环节,防止资源产品加价后转化为行业垄断收入。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单纯所有权不能保证获得资源全部收入,但必须参与分配。目前一些资源所有权参与初次分配的比例偏低,最终售价中相当大的部分或者被流通领域的中介环节截取,或者形成行业垄断收入。例如,一些地方以低价征用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后加价转让,获得高额利润;有的圈地后闲置。虽然土地原来的所有者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是其所有权参与分配的比例明显偏低,不利于土地的严格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一些矿产资源开发也存在类似情况。需要理顺资源产权关系,适当提高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源所有权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减少资源流通的中间环节,使资源产品价格因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成本而上涨的部分能够真正被用于开发替代资源和保护环境,而不是被中间环节瓜分或变为资源行业的垄断收益。
四、把环境容量纳入资源范围,运用价格机制实行有偿使用。环境对污染物的容量是一种重要的稀缺性资源,这种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进行管理。按照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每个公民享有的环境容量应当是平等的,因此他们的排放权也是平等的。如果一个单位或个人排放过多,就占用了属于别人的那部分环境容量,也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排放权。但在现实中,不同单位和个人的排放量存在差异,事实上也难以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排放量完全相等。为了解决排放权平等和排放量不等的矛盾,可以由国家模拟市场对环境容量实行有偿使用,大体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测算环境容量,即环境对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二是测算在正常条件下治理污染的费用;三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污染源普查;四是对各种污染排放物按治理成本计算排放价格并强制征收,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可以根据不同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实行不同的价格;还可以按照排放量实行阶梯价格。允许企业将排污费计入中间消耗,从产值中扣除,这样的增加值可以反映清洁生产成果,形成绿色国内生产总值。企业之间也可以出售或转让排污权。此外,对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要征收排污费。考虑到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承受能力,对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可以分步实施,先实行较低价位,以后逐步提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不是通过出售环境容量来谋利,而是运用市场机制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