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指导线"不应局限于"指导"
    2008-06-12    作者:徐经胜    来源:西安晚报

  6月10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面对当前物价上涨较快的问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突破性地把往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从“零增长或负增长”,改为“增长3.5%”。也就是说,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建议在京企业至少为员工涨3.5%的工资。(6月11日《京华时报》)

  所谓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预期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制订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目标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以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北京市劳动部门发布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建议在京企业至少为员工涨3.5%的工资,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只是起一个“指导”作用,并没有强制性,企业是不是给员工涨工资,最终还是取决于企业的自觉性。
  企业工资指导线需要不需要一些强制性措施?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制企业给员工涨工资是行不通的。但是,如果企业工资指导线仅仅停留在“指导”上,没有激励性、约束性措施,那么,这样的指导线可能对企业员工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要使企业工资指导线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帮助企业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妨给企业工资指导线设置一些配套的激励性或者约束性措施。如规定,对很好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可以适当予以减免相关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连续几年没有按照工资指导线为员工涨工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果一种制度缺少了应有的激励性和约束性措施,这样的制度是不完善的,也缺少执行力。总之一句话,企业工资指导线不应仅仅局限于“指导”。

  相关稿件
· 企业工资调整应有务实政策 2008-06-12
· 北京向社会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基准线 2008-06-12
· 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2007-12-12
· 河北将立法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7-08-02
· 邱小平17日表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必须公开 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