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白
在《反垄断法》送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二次审议之时,各界关于这部历经十几年沉浮仍未出炉的法律的关注之势再次高涨。 |
捅破国有垄断企业这层纸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二审的一个亮点是突出了对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以及专营专卖行业的宣誓性的保护条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大型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者,“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黄勇说,从2006年6月第一次审议到2007年的二次审议,《反垄断法》的整体框架是与世界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接轨的,同时也体现出了中国特色。所谓接轨就是对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制的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这三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在体现中国特色上,专门有一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因为我们的反垄断立法在国际上出台较晚,所以我们也借鉴和吸收了比如自首宽大制度、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的承诺制度等一些国外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和成功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认为,《反垄断法》是在克服反垄断就是反国家利益、反垄断与对待非公有经济的态度问题、反垄断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这三个基本认识上的障碍后,立法的脚步才走到了今天。
[背景链接]《反垄断法》在国外 自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以来,全球已有上百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①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②禁止私人垄断,③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此外还包括预防垄断的内容。 德国1957年以美国反垄断法为蓝本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德国反垄断法内容上主要有三大支柱,即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兼并。 | 执行难是否会让期待落空?
在采访中,学术界一致表现出如果该法顺利通过,实施过程中尚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考虑。 无论法律条款在起草中、审议中较以前进步再多,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那么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黄勇说,现在二审草案在法律执行的机制和理念上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执法机制中最重要的就是执法机构的问题。 现有草案中的监管机构是二元制结构,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是一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指南的机构;二是执法机构,按原来规定,执法机构是三家分权执法。 黄勇举例,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改委三家执法机构间如何协调;特殊行业监管机构是否有执法权;执法标准是否统一、行政效率、交叉执法如何查处;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这些机构与反垄断委员会的关系等一系列的问题都要解决,这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此外,还有执行理念的问题,整个法律是与经济密切相关的,那么如何把竞争的理念真正贯彻到执法中,需要执法者在执法的时候考虑到文化环境和本法所体现的竞争理念。“而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就会影响到《反垄断法》的有效性。” 在刘俊海看来,执法动力不足的问题是该法律贯彻的难点。消费者、民企、外企是此法的相对收益者,而他们在执法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力却是有限的。 “反垄断的执法,与其说是一种好处,还不如说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刘俊海认为,执法部门之间应该跳出部门权力的小圈子,国家应该随即出台反垄断执法权限的问责制。 黄勇表示,在反垄断法的问题上,希望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的、权威的行政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
《反垄断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畅通无阻,是否就能够解决我们现实当中最紧迫、最棘手而又最显性化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黄勇说,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法律,虽然法律中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但是中国现在发展阶段和体制中能发挥多大作用,不是法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比如是否能真正有效控制行政垄断问题,“尽管该法中有行政垄断这一章的规定,但是法律责任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只能还停留在十几年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水平上,仍由上级主演管部门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政府体制的改革。” “不能指望法律颁布后所有的垄断问题都迎刃而解。”刘俊海同样表示,有些垄断现象的遏止不能完全依靠《反垄断法》解决,还要靠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的问题。 此外,刘俊海说还要靠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法等去解决。目前,有的行业特别法本身就等于给了行业垄断垄断地位,所以还会涉及到行业特别法的阻力问题。反垄断还涉及到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产业政策应从政府角度引导,两者协调起来。 黄勇个人表示,他呼吁在垄断的领域中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适应市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老百姓关注的问题。只有竞争才能有效率,才能优胜劣汰,才能最终提高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让消费者分享到竞争带来的利益。
[大家谈]反垄断要反到点子上
诸如手机单向收费、垄断企业收入过高等问题,确实是一个早该结束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这些事虽然典型,可毕竟只属于垄断弊端的具体现象。因此从立法的高度讲,局限于具体问题是矮化了法律的应有功能——只针对现象、忽略现象背后复杂成因的立法,不仅未必能够遏制垄断弊端,而且也会因反垄断反不到点子上,而使法律的含金量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针对当前垄断形成的负面现状,一部《反垄断法》起码应该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详情]
网友之声
■ 到现在还没有找到打破垄断的办法。立法,监督,听证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关键是应当从政府部门的利益着手!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账目向全民公开!
■ 消除行业间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 垄断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可以作为各行各业的标杆,不是减它们的收入,而是以此作为作一种标准,要求向它看齐才是正理。
■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垄断行业提出这些问题,为什么不提议案对监管的部委提出质询问责呢?像电讯行业的问题,六七年了,没有对其质询问责,又是谁的失职呢?
■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垄断行业后面的实力不可小看。
■ 人大代表说得很对,垄断行业的管理部门确实在保护垄断行业的利益。比如电信,垄断越来越严重。
■ 打破垄断是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迫切需要!
■
这些年来,一些部门别有用心利用与国际接轨这个看似先进的口号,却在为自已为本行业本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国企领导年薪上百万。每当这时,想没想一下还有那么多下岗的人,那么多的在岗工人一年才6000或8000元。
■ 垄断企业岂止工资性收入高,还有相当数量的变相、隐性、灰色、秘密收入,平时的消费,吃喝用乃至频繁的组团出国“考察”,消费的都是国有资源。
■
中国社会有某些方面存在畸形,凡牵扯某些人利益的问题都久拖不决。手机资费居高不下,官员们是有通讯补助和报销的,他们就没有那么高的积极性和动力去整改。
■
关键是要寻治本之策。为什么要让这些企业长期如此垄断?为什么不放开本来应该开放的市场?难道一些小集团利益可以肆无忌惮地建立在蚕食大多数人的利益之上?
■ 要想消除垄断,就必须从体制上入手,引进竞争,这是多年的老话题。
■ 垄断企业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特殊的集团利益,获取特别高的收入,造成很大的收入反差,由此导致社会的不平衡、不和谐。
■
垄断是非要解决不可的问题了。这里是边远山区县,经营上网业务的就中国电信一家,个人装宽带上网就一个价,还捆绑什么电话套餐,而且还一年一个提价。而毗邻县市装宽带的费用比我们这低得多,带宽还大一倍多。问他们:什么理由?答:别人那是因为有竞争,价格才低的吧,我们这就这个价,装不装由你。!这只是垄断之一。
■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利润是职工创造的,最后只有少数人拿高工资,这是侵害国家利益的表现。”太准确了!垄断企业里的蛀虫们以“多元化”发展为幌子天天蚕食着国有资产,转移利润和资产到他们的“亲信”手中,所以负责任的代表人民的政府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把少数经营者提高少数人工资的做法确定为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 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
“用民脂民膏垒肥的垄断企业,永远只能是襁褓里的巨人。实践已经证明,依靠行政扶持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不仅仅是扰乱了市场公平合理的秩序。” 据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