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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核心价值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自身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别人提供合格的产品。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构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断采取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率,使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该产品的社会价值,并且借助市场交换把合格产品销售出去,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仅被市场所淘汰,而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行为表现了企业片面追求利己而不要利他的经济行为。企业只是为别人或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完全不追求自身合法经济利益,就会丧失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企业把利己与利他割裂开来,都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 企业的利己是与利他紧密联系的利己。马克思指出:“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个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5页)也就是说,企业在交易双方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等价交换为他人,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来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把利他当作实现利己的手段。这同采取欺诈、暴力等违法手段,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前者是一种受利他利益制约的合法利己经济行为。后者是一种采取欺诈、暴力等违法手段,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企业的利他是与利己紧密联系的利他。马克思指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
(同上,第102-103页)“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同上,第196页)这说明,企业为他人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和动机是追求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这同乌托邦的经济思想和封建的超经济强制的供奉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种受到利己目的制约的利他,是把利他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和前提。后者是一种完全丧失利己的利他,导致会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此外,企业把合法获得的一部分利润,无偿地兴办公益事业,帮助困难群体渡过经济难关的行为,这是一种大力提倡的、高尚的道德行为。 “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1页)观点进一步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核心价值内容。第一、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即我给你商品是为了你给我商品。第二、企业之间的相互提供劳务,满足对方的劳务需要。第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交换,即企业雇佣劳动力,必须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力所有者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必须向企业支付劳动力。第四、企业向消费者提高商品或劳务,并且从消费者那里获得价值。 政府规范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促使企业实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核心价值,必须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消除企业的垄断行为,加速消费品、生产资料的合理流动,形成公平交易机制,促使商品优胜劣汰,更好满足别人与社会对商品或服务需求。同时,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造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了别人或社会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收入,使合法经营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合格的产品,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海军潜艇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