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并轨有利企业自主创新
    2007-04-09    吴国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
  企业发展要求公平竞争,而税负公平则是企业公平竞争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保障。尽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资本严重缺乏、市场运行尚不规范的改革初期十分必要,而且给予外资税收优惠事实上也起到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进而倒逼国内改革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税负公平毕竟是公平竞争的一大基本原则,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既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发展竞争原则,也在相当程度上妨碍着内资企业更新设备、提升产业结构和吸引人才,严重削弱内资企业的发展效率,严重损害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如果这种税负不公的状况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改善,内资企业将会日益丧失其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因为在税负“双轨制”条件下,内资企业由于要承担比外资企业更多更重的纳税义务,这对资本和技术都处于相对贫困的内资企业来说意味着已经在起点上就输掉了竞争。坚持“四个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两税并轨”。“两税并轨”的实质在于实现企业的税负公平。它意味着我国将从此结束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新税法的各项规定,不分国有、民营,内资或是外资,将适用于所有不同身份的企业,从而使内外资企业真正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谁强谁弱,谁优谁劣,将完全取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舍此已无任何其他选择的空间。由此可见,强调公平竞争,税负平等,这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也有利于为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压力。
  税收双轨制对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压抑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其优惠政策的基本取向是只对外资和特定的区域倾斜,内资企业如果不能进入享受税收优惠的特定区域或者进行“反程投资”使自己披上“外资”的新衣,自主创新对企业而言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因而在这种税制安排下,大部分内资企业既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也不存在自主创新的压力,因为它们完全可以十分轻松地把经营绩效不佳的原因归咎为税制不公。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废除了旧法中主要以某种区域或者外资身份论英雄、给优惠的不合理做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属于高新技术的产业,无论你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还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也无论你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可以依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反之,则任何企业都不能享受这方面的优惠待遇。这充分说明,从此以后,任何企业要想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就绝不可以仅仅依靠区域和身份优势,而是必须在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上下足力气,做足功夫,否则企业就很难有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很显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在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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