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净化资本市场
    2007-04-06    刘纪鹏    来源:新京报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的几个重要任务,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完善交易制度、重构股市新文化等。其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4月5日,继中国证监会2月1日下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券时报4月5日)

《指引》完善了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

  《指引》中规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清晰明确了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于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获取是最快的,也最清楚公司的真实情况。为了确保高管不能利用未披露信息谋利,在交易中保证各股东的公平地位,就必须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一旦明确了信息披露负责人,相应制约机制的建立将有效提高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对于未公开信息的事务管理,《指引》要求应明确对未公开信息的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同时,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最迟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信息披露的核心就是要将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到能提前得到未公开信息的对象,这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管,其实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于信息披露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指引》也明确要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近来市场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借壳上市、定向增发等重大信息导致股价异动的事件依然频繁发生。面对潜在股价大幅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许多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依然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对股价操纵的动机。通过以上几个重要环节的规范与完善,将有效杜绝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大股东利用未公开信息对股价进行操纵,内幕交易的比例将大大降低。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股改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股权分置改革的巨大成功将我国资本市场带入了良性发展阶段。在大盘经历长达5年的下跌后“屡创新高”的背景下,我们不能放慢继续完善资本市场的步伐。笔者曾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的几个重要任务,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完善交易制度、重构股市新文化等。其中,对于构建公平、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最近被市场关注的“杭萧钢构事件”就要引起我们的警惕。从2月12日开始,已经连续12个交易日涨停,其疯狂程度可见一斑。4月4日,证监会已经开始对杭萧钢构进行立案审查。如果说杭萧钢构确实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行为,主要也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信息披露规范,广大投资者很清晰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会造成如此疯狂的态势。这样的疯狂上涨必然是由主力资金在背后操纵,如果这笔资金的由来与公司内部未披露信息相关,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必然存在重大失误。

应加快制定大股东减持解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个投机性严重大于投资性的市场,这种状况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在股改后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大股东对于股价已经开始关注,毕竟其限售股份的解禁直接关系到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原来的隐形资产也在不断显性化,大股东也有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动力。
  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解禁股的行为已经愈演愈烈。因此,我们不仅要在信息披露上规范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抑制股价异动现象,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告一段落,“大非”、“小非”陆续进入市场的背景下,对于大股东减持解禁股的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应该进行规范。
  2007年,大非、小非和网下配售限售股将有861.85亿股解禁,解禁市值约7800亿元,其中5月和10月将为解禁高峰期,解禁市值约为1100亿元和1800亿元。对于如此大规模的限售股解禁,若不对其上市交易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与约束,势必会对市场带来巨大的压力,未来市场的风险将会加大。因此,加快制定大股东减持解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约束大股东减持行为已势在必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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