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财富大量涌流的坚实保障
    2007-03-23    作者:孙宪忠    来源:南方周末

  物权法的颁布,实在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最为重大的事件!普通民众也许不知道“物权”这个法律名词,也不知道物权法规定了什么内容。但我们大家都是肉身之人,我们的生存与发展时时刻刻离不开财物的占有和利用;这些财物,重要的比如房屋,价值稍稍小点的比如衣物食物交通用具,它们能够为我们所用就是因为我们对这些财物拥有所有权这样的物权。
  物权不论是对于单一的个人家庭,还是对于社会团体甚至整个国家,都是基础性的权利,其他法律上的权利,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这些权利的影响。自古以来,法律都会重视这些方面的权利,将其规定为法律的重点。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这么长时间没有物权法?难道以前我们国家和老百姓没有财产吗?原来,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社会主要的财产是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这些财产都是接受国家计划支配的,是不能按照市场规则也就是按照民法物权法的规则来支配和流通的,因此当时这些财产是由行政法这样的法律来规范的。当时老百姓也有一些财产,但主要是锅碗瓢盆这样的生活资料,而且基本上也没有什么流通的必要,这些少得可怜的民间财产主要由婚姻法、继承法这样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就足够了。所以那个时候我国没有制定物权法的紧迫性。
  但现在我国财产占有的情形完全不一样。2004年底的统计表明,我国现在的资产拥有量,国有资产总额约11万亿人民币(其中8万亿经营性资产);而民间资产总量28万亿,超过了公有资产的2倍多;即使是国有资产中的企业资产,也必须进入市场机制。
  如此庞大的资产,显然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规范,也就是必须按照民法性质的物权法来规范,出台物权法在我国因此是刻不容缓。
  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过去从前苏联引进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老百姓的财产属于私有制的残余,不能在政治上跟公共财产享有平等地位。老百姓取得财产的正常愿望被称为私心;老百姓已经拥有的财产经常受到公共权力机构的“合法”侵害(比如征地拆迁中的侵害)。此次通过的物权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在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第一次公开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而且规定它跟公共财产所有权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这就彻底否定了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对于保护物权这样的基本民权意义非常重大。
  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它的意思就是要求公权力应该予民众财产所有权以充分的保护,现在物权法终于承认了这一点。这实际上是我国真正进入建设性社会的象征,因为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有积极性。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能靠美丽的诺言,只能靠承认并保护他们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来维持和激励。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为国民财富的大量涌流,为国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物权法的通过,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构建保障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才刚刚开始。因应着复杂的现实情况,物权法的制定和出台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复杂的背景,注定了物权法虽然取得诸多重大突破,但不可能尽善尽美。如何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建立健全与物权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使保障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更完整,更成熟,使物权法更具可操作性,更能为老百姓所享用,真正成为捍卫老百姓财产权利的万里长城,这不是一个早上就能完成的,它既取决于社会进步的总的进程,也取决于我们的耐心和坚韧。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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