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棘手问题
    2010-08-20    作者:梅新育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无论是与哪个国家、哪个区域经济集团展开经贸谈判,我们都需要防止被某些利益集团的一己之私误导而扭曲国家正确的政策取向。特别要防止为了满足高收入群体对海外奢侈品的追逐欲望而牺牲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机会。瑞士一向实行税收优惠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中瑞双边自贸协定绝不能为我们的资本外逃创造便利。

  中国的全方位区域自由贸易战略可望再下一城,这回是举世公认的一流富庶国家瑞士。
  根据这几天两国高层宣布的信息,中瑞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联合研究已经完成,两国有望于明年初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如能赶在澳大利亚之前与中国成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则瑞士将成为继新西兰之后第二个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而瑞士经济发展水平又非新西兰、澳大利亚所能望其项背。
  中瑞两国,一方是全世界贸易依存度最高的大国,一方是数百年来经济高度外向的国家,95%的原料、能源和60%的消费品依靠进口,工业产品70%至90%外销,这样的两个国家如能签署公正合理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无疑是双赢之举,而两国这些年的贸易往来已为此奠定了良好基础,也经受住了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考验。鉴于两国经济结构互补性较强而重叠竞争部分不大,相信这份即将开始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一旦签署,不会给两国带来太大的调整负担。
  鉴于中国经济贸易规模及其增长率远远大于瑞士,可以肯定,这个拟议中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瑞士经济拉动作用更大。事实上,近几年中国从瑞士进口增幅,不仅高于我国进口总额增幅,也高于中国对瑞士出口增幅。在全球经济金融危机肆虐的2009年,中国对瑞士出口26.5847亿美元,同比暴跌32.0%,是当年出口总额跌幅(16.0%)的两倍;从瑞士进口68.9848亿美元,同比下降6.1%,仅相当于当年进口总额降幅(11.2%)的一半多。今年上半年,中瑞贸易额猛增127%,其中中国从瑞士进口增幅高达180%。
  对于已摆脱了外汇缺口约束的中国而言,对瑞士贸易的逆差并不足以成为需要摆上台面的问题,更何况奉行永久中立、也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尊重的瑞士,在历史上曾为新中国打破贸易封锁提供了突破口,现在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面向更广阔的欧盟市场的立足点。瑞士是最早承认并与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之一,在上世纪50年代,无论是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谈判印度支那战和,还是突破封锁采购西方物资,瑞士都为当时奋力证实自己独立自主生存发展能力的新中国提供了舞台和窗口。今天,瑞士本国市场虽然有限,而且因为国民对加入欧盟存有较大疑虑,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加入欧盟,但瑞士已先后与欧盟签署了关于人员自由往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七个领域的第一批双边协议和涉及利息税、反骗税、申根/都柏林协定等九个领域的第二批双边协议。特别是2008年底瑞士成为《申根协定》第27个成员国和第3个非欧盟成员国,为中国企业界立足瑞士开辟欧盟市场创造了条件。
  那么,中瑞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需要关注什么问题呢?首先当然是政治问题。相互尊重国家主权是开展平等互利国际经贸的前提。虽然多年来瑞士政府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但瑞士某些人某些势力公开支持藏独。有的瑞士人来华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后了解了西藏真相,回国后与同事友人直言西藏成为中国领土历史远远长于瑞士历史,结果竟遭老板警告……凡此种种,倘若瑞士方面不能重视并切实改正,迟早会对中瑞经贸乃至政治经济关系全局造成重大冲击。
  在单纯经济事务方面,中国与瑞士谈判自贸协定时必须注意的是,虽然某些奢侈品进口关税可以而且应当适度下调,但与外国签署自贸协定不能改变我国对奢侈品征收较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基本格局,鉴于“瑞士制造”以奢侈品而闻名,瑞士奢侈品也颇受中国高收入居民的追捧,今年1至4月我国从瑞士进口 “珠宝、贵金属及制品、仿首饰、硬币”类就有近3亿美元,“钟表及其零件”类超过3.6亿美元,明确和重申这一点,尤其重要。
  无论是与哪个国家、哪个区域经济集团展开经贸谈判,我们都需要防止被某些利益集团的一己之私误导而扭曲国家正确的政策取向。特别要防止为了满足高收入群体对海外奢侈品的追逐欲望而牺牲国内市场,牺牲国内产业的机会。在某些金融服务业领域,在某些我们准备大力发展的先进制造业领域,在与瑞士这类发达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协定时可能会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误导。我们对此格外需要警惕。
   还有不能不提的是,瑞士资产管理产业高度发达,一向因实行税收优惠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名列“避税天堂”,并备受非议,中瑞双边自贸协定不能为我们的资本外逃创造便利。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近年来力主强化打击“避税天堂”力度的德、法等欧美国家有共同利益,正是他们以提高国际金融市场透明度为由逼迫瑞士取消银行保密制度,德、法两国更要求经合组织将瑞士列入“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黑名单,并推动欧盟主要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在外部压力下,瑞士政府已宣布接受经合组织有关在税案中向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标准,表示愿通过缔结或修改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提供可疑储户信息和改善司法协助等方面作出让步,并借此在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上被列入“避税天堂灰名单”而不是黑名单。我们可以借用国际社会已取得的这些成果,同时更需要积极探索提出新的可行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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