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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作者:刘纯银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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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针对能耗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继上海、山东、安徽、海南、四川等省对超能耗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后,贵州省从8月份开始对能源消耗(电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企业,也实行惩罚性电价,省内第一批33户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企业名单已经公布…… 众所周知,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我国政府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据了解,“十一五”前四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4.38%。但不容忽视的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由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导致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也明显减缓。为什么在关键时刻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会出现反弹呢?笔者认为,从历次淘汰落后产能的经验来看,政策效果如何,关键还要看执行力。 今年5月5日,国务院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已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的企业,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要求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这些企业的名单。同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也强调,要“采取铁的手腕淘汰落后产能”,并要求各地要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然而,据笔者从媒体报道中了解,许多省市均没有按这一时间要求完成此项工作或者停留在“传达、通知”等层面上。 在当前全球资源日益紧缺、全球气候变化备受关注的大环境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不容有丝毫懈怠。只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才能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才能缓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才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工业由大变强。 真心期待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别再耍弄“碍眼法”、大搞“拖延术”等。尤其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除了要采取信贷、土地、电力供给等诸多环节的严厉惩处举措外,对在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技术改造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只有如此“赏罚分明”,才能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下去,才能全力打好“十一五”节能减排“收官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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