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贫富差距调节与治理的基本思路是,从差距形成的源头、过程、结果等环节入手,在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平衡中寻求最优制度安排。包括分配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农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等。而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贫富差距税收调节体系(下称调节体系),则成为我国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的现实选择。
框架结构:多税种多环节贫富差距调节体系
调节体系作为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财富(收入)的实现、使用、积累、转让和转移五个环节的特定税种设置,形成多税种多环节协调配合的税收体系,达到对个人财富全方位调节的目的。①实现环节:对取得的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中的工薪收入开征社会保障税;②使用环节:对使用中的特定消费行为和特定消费品开征消费税;③积累环节:对财富的积累根据其分布形态开征特定的财产税;④转让环节:对生前特定的财富转让行为开征赠与税;⑤转移环节:对死后代际间转移的财富开征遗产税。上述五个环节中,我国目前仅在其中的实现环节和使用环节开征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和消费税(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而在积累、转让和转移环节未开征任何税种。
优化原则:轻“财富流量”税负、重“财富存量”税负
税收效应与资源配置、经济效率和经济行为的关系问题,是税收经济学分析研究的重点。从这一视角考察,调节体系中的“实现”环节(简称“财富流量”)与其他四个环节(简称“财富存量”)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在税收实践中,尽量减少“财富流量”的税负,相对增加“财富存量”的税负,应作为调节体系的优化原则。静态地看,这一原则(特别是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似乎对于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这也是我国理论界少有学人关注——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对“财富流量”与“财富存量”熟视无睹和不加区分的根本原因。
税收效应:优化原则的理论涵义
1、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减少“财富流量”的税负,就意味着减少了高收入者闲暇的机会,增加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增进。而“财富存量”则几乎不存在此效应。拉弗曲线就是这一效应的理论描述。对富人减税计划作为前布什政府的施政纲领则是对这一效应的现实印证。 2、传递性。“财富流量”纳税后的余额(包括无法监控的非法收入)必然被全部传递至“资产存量”,并因个人偏好的不同,而以不同的形态分布于“财富存量”的各个阶段。认识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财富流量”减少了的税额(包括逃漏税),完全可以在不产生任何负面效应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税收设计而在“财富存量”阶段得以矫正和补偿。 3、珍惜劳动成果的偏好。“财富流量”属于人们的劳动成果。对劳动成果的珍惜程度远胜过诸如“财富存量”等其他环节,即使在明知税收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已被国外有人做过的心理实验结果所证实。这一现象说明了减少“财富流量”的税负并相应增加“财富存量”的税负,就会平白地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增加对社会的满意度。 4、纳税行为影响。纳税行为在“财富流量”和“财富存量”的表现形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前者属于纯粹的非自愿行为,而后者则属于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财富分布状态及其纳税筹划)。对于常人无法想象的诸如价值数百万元(豪车等)的天价消费行为,都总是消费者“理性”做出的,也都总能在消费中获得“消费者剩余”的,即使对其额外征收数十万元的税收,也丝毫不会对该消费行为产生任何影响。拉姆塞法则“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指的就是这一特性。 5、减少避税行为。珍惜劳动成果的偏好这一现象还说明了减少“财富流量”的税收总量对于减少避税行为和“逆向调节”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财富存量”则无此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