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舟曲捐赠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0-08-17    作者:方园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8月7日夜至8日凌晨,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突发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各界奉献爱心,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捐赠自然成了援助的重中之重。那么捐赠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捐赠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基于救灾的目的,已承诺捐赠的,即使未实际履行,赠与人同样不得反悔,受赠人也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除非赠与人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就要求捐赠者应量力而行,不能仅凭一时冲动。

    哪些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这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受捐款的来源、走向,都有着专门的审计监督,而由某些个人和单位临时性组织和发起的捐赠行为,则因缺乏审计监督机制,可能演变为借捐赠行骗。故向灾区捐赠时,最好直接向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机关和合法公益性团体捐赠。

   强行代扣工资捐赠违法

  一方面,《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即捐款的方式和数额,必须是职工自愿,由职工自行决定。只有经其书面同意,单位才可以从工资中扣发一定金额作为捐款。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形仅仅限于:(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捐赠并不在代扣代缴之列。

   捐款能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能扣除。
  但捐款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民政局等)进行捐赠,且必须依法取得专用的捐赠票据。

    利用捐赠诈骗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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