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正向无缝隙监管时代过渡
    2010-08-04    作者:新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宣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与此同时,尽管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还没有最终答案,但财政大臣奥斯本6月16日已在伦敦金融城市长晚宴上正式宣布,将对英国“三驾马车”式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
  从这些改革中,既可以看到共性,也可以看到不确定性。其中前者值得我们在新一轮监管改革中进行思考和借鉴,而后者则不必盲从,有必要从别人的试错中找出自己的路径。
  笔者的认识是:
  一是金融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共同在向无缝隙监管时代过渡。这场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使美国对自己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反思,但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来看,都没有将这场危机归结为分业监管或功能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不匹配。
  从美国改革结果来看:第一,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成立设于监管部门(美联储)之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第二,“大而不能倒”银行的神话终于到了可以终结的时候。通过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防止金融机构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第三,监管的触角开始伸展到金融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例如,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成立财政部牵头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美国财政部大约相当于副总理级别,我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超级部委)等。
  二是一些改革的效果或方向仍有不确定性,特别是中央银行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应当继续分离。
  目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1997年工党上台以后形成的。上世纪90年代,由于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巴林银行倒闭、国民西斯敏寺银行危机等金融事件的发生,英格兰银行受到指责,特别是既要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又要监管商业银行各类风险,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在此背景之下,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被剥离,主要来自9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合并,于2001年成立金融服务局(FSA)。2010年5月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以后,工党之前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被大幅调整,并在联合声明中提出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监督微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互分离的时代很可能就此画上句号,从而兑现保守党关于撤销金融服务局、赋予英格兰银行更广泛监管权力的竞选承诺。改革方案虽然反映了一部分人的心声,但很多舆论认为,由于执政党变化带来的监管架构调整无非是个政治游戏,还不如进一步明确各家机构的分工,充实监管力量,提高人员素质。
  我们不可能完全忽略美国和英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新演进。如果国内舆论确实感到多个金融主管部门并存影响金融效率,那么将“一行三会”合并,而非仅限于三会合一,实现外部协调内部化,将是十分必要的。甚至为淡化行政级别,将合并以后的机构像1978年之前那样与财政部合署办公,并由财政部副部长兼任人民银行行长,也未尝不可。
  但是,英国式改革效果仍有很多不确定性,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合一后的英格兰银行是否比过去两家机构更有作为,公众还需拭目以待。因此我国对于金融主管部门的改革也不必操之过急,徒费改革成本。特别是2008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已经牵头建立旬会制度,在协调“一行三会”过程中体现了效率和执行力。
  因此,后面的讨论将在此基础上展开,特别是在继续坚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适度分离上。笔者的想法是:
  一要进一步强化和充实我国的金融监管力量。
  首先,要强化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美英两国决心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非两国的创造,不过是对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框架的一种模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有关内容,“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明确赋予监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遗憾的是,我国监管部门至今没有这样的司局机构设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职能的发挥。
  其次,要彻底改变监管不为宏观周期服务的错误认识。过去总有一种误解,监管机构是执法机构,既然法律法规是严肃而不变的,那么金融监管就不必考虑宏观周期因素。但金融监管的最新实践已经证明,不考虑宏观经济波动的监管,最终只会变为僵化和低效的监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能置于一家金融主管部门为好。这是因为,如果现有监管机构仅能从微观层面提出资本要求,而由货币政策部门从宏观审慎角度提出逆周期资本要求,由于政策不一致,就会造成被监管机构出现行为混乱。与此同时,对于一个兼顾金融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例如现在的美联储和正在设计中的英格兰银行,作为监管者而同时承担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责,既无可厚非,也是必然唯一选择。
  再次,应尽快做实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母公司为金融企业或者实业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越来越多,对此绝不可等闲视之,漠视金融风险的扩散。在坚持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互分离、完善主监管制度的大原则下,有几条思路值得考虑:第一,控股公司是金融企业的,子公司根据属性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并按照不同子公司资产或资本的多寡确定母公司的监管者;第二,控股公司是实业企业的,不管它是否还同时接受国资委监管,建立金控公司的前提是母公司必须承诺也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而子、母公司监管者的确认方法与前面相同;第三,考虑到母公司的起始监管者对公司的历史发展沿革较为清楚,当不同子公司的资产或资本数量相对多寡发生变化时,母公司的原监管者维持不变。
  二是构建金融安全网。
  随着农业银行(601288)成功上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完成了阶段性任务,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和开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随之而来的是,如果这些“大而不能倒”银行将来发生危机,是否可以允许它们倒闭且不危及存款人利益?是否需要纳税人为它们继续埋单?而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否能够建立?是否能够借此实现金融业的优胜劣汰?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无不寄希望独立于货币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之外的存款保险委员会的建立,这是中国金融监管能否加速融入无缝隙监管时代的又一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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