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100多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对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几个问题的建议》。该建议提出,政府应研究采取“房地分离”的经济适用房建管新模式,即购房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权,不享有土地收益、处置权。在价格构成上,购房人只承担房屋的基本建设安装费用、相应的配套设施费用和税费,与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有产权,出售时购房人与政府按产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在适用对象上,经适房应该是面向所有的城镇居民,首次购房的居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购买。 在房价居高不下、泡沫四起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很容易成为一种投资工具。推行经适房“共有产权”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堵塞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漏洞。但政府与住户对经适房共有产权的立法思路,初衷固然用心良苦,但并非万全之策。 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来看,一个现实的、特定的、独立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所有权。这是确立产权制度的根本意义,如果否认这一点,产权制度就丧失了其制度价值。从经适房产权这样的“共有”来看,可能确实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投资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这也不是没有负面作用。因为在产权“共有”的政策下,购买经适房虽然被大大压缩了投机牟利的炒作空间,但其升值空间并没有无缘无故地消失,只是从保障对象一头转移到政府的另一头,被拥有部分产权的政府拿去了。 发生在武汉经适房6连号事件等极端事件表明,经适房领域各种隐性腐败已到十分猖狂的地步,甚至有着潜规则日益显化和固化的趋势。“共有产权”无疑等于明确了政府在经适房上获利的合法性。而当政府可以毫不费力地得到大笔利润时,会不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改变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初衷?在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症日趋严重的今天,能够让人们指望那些已经获得合法谋利的政府部门,反而较之前更能严格要求自己?这或许也正是人们为何对“经适房产权共有能遏制投机炒作空间”不敢过于乐观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