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抱着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就应该承认“利益”对道德的激励作用——不管这种利益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就应该看到,对道德的物质奖励,并不是否定人类德性,更不是鼓吹唯利是图。
看见路人争吵,主动上前劝解,就能获得现金奖励,并且积分多了,还能在买房、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优惠。这是江苏宿迁的又一创新。据统计,全市已有1896人受到奖励,累计发放奖励现金9.9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创新,有人认为有助于道德的提倡弘扬;反对者则称,把道德和金钱联系起来,本身就是对道德矮化。近年来诸如“有偿失物招领”、公交车“让座奖”等新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争论。
做好事是否就应不图名、不为利?对此,我不能认同。那么,做好事是否就要只图名、不为利呢?首先孔夫子就不会答应。春秋时期鲁国规定:如果有人将在国外的鲁国奴隶赎回,回国可以报销。孔子的一位弟子在赎回一位鲁国奴隶后,坚持不报销,以示“义”的纯粹。孔子非但没有表扬、反而批评了这位弟子,认为此举将阻碍更多的奴隶被解救。因为如果别人垫钱救人,报销不好意思,不报销则蒙受损失,两难之下最终可能放弃救人。而孔子的另一位弟子,下水救人被人赏赐了一头牛,他高兴地接受了。孔子大加赞赏,说这样会激励更多的人以后下水救人。
因此,如果我们抱着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而非道德乌托邦主义,就应该承认“利益”对道德的激励作用——不管这种利益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就应该看到,对道德的物质奖励,并不是否定人类德性,更不是鼓吹唯利是图。而无论是中国民间流传的“善有善报”、“好人有好报”等朴素观念,还是伦理学大师约翰·密尔“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名言,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利益对道德的奖励和调控,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发调节机制”,
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的道德行为;一种是“社会干预机制”,即社会或国家设立具有明显导向性的利益赏罚制度,直接干预社会成员道德行为的利益后果。宿迁的创新,无疑属于后者,只是把阶段性的“道德标兵”、“模范市民”等奖励行为日常化了而已。
从这个角度,或许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的,不是政府对道德奖励本身,而是政府奖励的细节问题。比如,资金来源问题,是否经过了合理预算,有着明确授权?据了解,宿迁设立了治安志愿者奖励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因此,基金筹集的渠道值得关注。比如,奖励的对象问题,是否超出了行政边界?在宿迁所列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打击犯罪”内容,是否涵盖了本属于公职人员的义务,有变相扩大政府“雇员”的嫌疑?再比如,奖励的手段问题,除现金外,“享受工商、税务、城管、就医、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优惠”的奖励菜单,是否有法律依据?起码,“子女上学加分”,就应格外慎重,一来要避免使其损害教育公平、成为另类“拼爹游戏”;二来也要警惕其衍生新的腐败,毕竟这些年来形形色色的加分丑闻已经够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