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暴利被判刑的启示
    2010-07-30    作者:孙瑞灼    来源:广州日报

    在市场高度自由的德国,开发商牟取房价暴利甚至可被判刑。德国建立了房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 “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便触犯《刑法》,售者最高将被判刑3年(《新华网》7月28日)。

  种种迹象显示,暴利已成我国楼市的代名词。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约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福州市统计局2005年公布的房价清单显示,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而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房地产业成了中国大富豪栖身的集中行(601988,股吧)业,楼市暴利让开发商们成为超级富翁,而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
  我国楼市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话的暴利?在我看来,这源于我国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的缺失。近年来,虽然我国采取了种种调控措施,可房价却越来越高,调控政策并没有取得应有成效,原因便在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房地产暴利说“不”。我国房价实行市场定价、企业自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现实中由于房地产行业近似垄断的性质以及商品房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市场调节杠杆在楼市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商品房价格由开发商一方说了算。一些开发商充分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行业联盟、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暗箱操作等形式,使房价虚高,获得了巨大利润,以“市场”名义对群众进行了一次“集体抢劫”。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是基本生存所需。如果我们学习德国的做法,把房地产业定位为民生工程而非支柱产业,明确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干预,对房地产暴利“亮剑”,高房价还会成为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心头之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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