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带来处理侵权纠纷的11个变化
    2010-07-27    作者:颜梅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1日,是《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其中有着一些全新或者是打破传统理论与做法的规定,使得侵权纠纷的处理,将发生重大变化。

  合法行为造成损害也得赔偿

  传统规定及理论认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的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已经将“行为人行为违法”排除在外。

  故意驾车撞人致残,保险公司照样理赔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其中仅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而未将无证和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交通事故受伤,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用航空实行特殊赔偿

  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即除非行为人自杀、自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都必须对损害担责。

  高空抛物将牵连无辜

  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一人在楼顶抛石块致人受伤,将可能导致全体住户担责。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但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故意逗引烈性宠物受伤,主人也须赔偿

  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担责。

  网络侵权应当担责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首次为发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全新规定,将使日后集会、游行及各种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缺陷产品应当召回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弥补了缺陷产品召回及其责任承担的空白。该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有条件地实行“同命同价”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打破了以往农村住户、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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