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源市发生了一起拒绝“见义勇为”称号的官司风波。济源市一青年跳水救人溺水身亡,济源市公安局调查后授予其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是,该青年生前所在的单位(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源煤业公司”)对该荣誉称号却有意见,为撤销这份荣誉,还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7月7日《东方今报》)
“见义勇为”本是光荣称号,从常理上讲,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面对这份荣誉,都不会拒绝,但“济源煤业公司”何以违背情理,作出上述匪夷所思之举?
世间的事情,都有其发生的逻辑和理由,“济源煤业公司”的反常行为也不例外。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智介绍说,《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八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有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既然王文明是济源煤业公司三矿的职工,王文明一旦被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应该按工伤进行优抚;相反,如果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不用支付这笔优抚费用。”
——以上分析,可谓一针见血,一语中的。其实,“济源煤业公司”的反常行为,最终也没能逃脱“名利”的窠臼。为什么这么说?“见义勇为”固然是一个光荣称号,是一份荣誉,可它对一个企业而言,却几乎没什么实际的价值或意义。它既赢不来社会的尊重,也带不来政策上的优惠,反而还要为此“出血”,这样的称号和荣誉,不咸不淡,廉价多余,似乎连幼儿园里发给小朋友的大红花都不如。因此,在名与利的权衡取舍上,“济源煤业公司”选择了舍名取利——与其付出优抚费,不如干脆把荣誉撤销算了——我相信,这就是“济源煤业公司”对待这份荣誉的逻辑。
可是,当自己的员工为救人而献出年轻宝贵的生命,当政府规定见义勇为者的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提供,企业怎么可以连起码的抚恤义务也不想承担?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报道说,这是一个拥有总资产6.5亿元,员工5000余人,年产优质无烟煤200多万吨的省级“优秀民营企业”(其前身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省济源煤矿,10年前改制而成)。这样的企业,占有着大量宝贵的煤炭资源和社会资源,理应模范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遵守这个社会认同的基本道德。岂能一味赚钱,成为毫无社会责任感的经济动物!
当下,社会上需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道德新风尚!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鼓励——这是济源市民的看法。而一个“优秀民营企业”,其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担当,却连一些普通的市民也不如,这样的企业,我很怀疑它在环保、劳保甚至更多方面,是否同样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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