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承受的长期“温和”通胀
    2010-06-28    作者:徐连仲    来源:中国证券报

    “我国目前宏观调控目标不应追求低通胀,而应保持长期的、温和的通胀目标,这对经济增长有利,也是社会可以承受的。温和通胀的指标,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衡量,应为5%-6%。”持上述观点的人,在专家学者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格局中,经济和社会真的可以长期承受5%-6%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吗?事实恐怕并非如此。

  CPI上涨5%-6%难言温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居民消费价格年平均涨幅为5.5%(1978-2009年),从这个意义上讲,5%-6%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是个平均值,可以算作温和的上涨,因为1988年和1994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曾经分别上涨18.8%和24.1%,与这样高的价格上涨幅度相比,5%-6%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算是相当的温和了。但是改革开放的31年,我国经济运行的环境和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用陈旧的数据来说明今天的经济情况就完全脱离了实际。
  在改革开放的前期,即1978年到1997年,我国经济呈现短缺经济的特点,国民经济是在总供给小于总需求的市场环境下运行的,经济高增长伴随着较高的通胀;在改革开放后期,即1997-2009年,我国经济呈现供给相对过剩的特点,国民经济是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下运行的,经济高增长伴随着低通胀。12年平均1.3%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与5%-6%的涨幅相比差距很大,很难说5%-6%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相对于1.3%的平均涨幅是温和上涨。

  总水平的“温和” 与分类价格上涨的“不温和”

  1978-1997年,由于经济总体上是在短缺的经济环境下运行,各类消费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短缺,因此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是整体性的上涨。
  而当前的价格变化是结构性价格变化。1997年以来,供大于求的格局下,特别是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化并不明显,但是一些需求刚性的生活必需品如食品价格涨幅很大,成为拉动价格总水平变化的主要商品。同时,这期间家庭设备、衣着、交通设备和通信类工具价格却是基本稳定甚至下降。
  目前我国食品类商品价格的权重占整个居民消费价格的权重约为三分之一,2003-2009年居民消费价格累计19.7%的涨幅中,大约有18.1个百分点是食品价格上涨拉动的,占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91.9%。如果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控制目标设为5%-6%,则食品价格涨幅将达到12.3%-14.8%,其中鲜菜、肉禽及其制品、粮食等主要食品价格涨幅将在15%以上。这种价格上涨显然不是温和上涨。因此,在价格结构性上涨的格局中,价格总水平5%-6%的所谓温和上涨,必将是一部分重要商品特别是食品价格不温和的大涨。

  普通居民承受不了“温和”通胀

  居民对价格的承受能力主要决定于其收入的增长。目前,居民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明显不如90年代前期:1991-1996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23.3%,农村居民纯收入年均增长22.1%,因而当时居民可以承受年均8.1%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而2000-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8%,农村居民纯收入年均增长9.6%,远远低于1991-1996年的增长速度,所以这个时期居民只能承受2.6%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目前居民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已经大幅度下降。
  从全社会居民对价格的承受能力来看,主要决定于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速度,如果低收入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价格的上涨幅度,则是居民难以承受的。从1998-2008年按不同收入分组的城镇、农村居民全年收入及增长情况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户、困难户和农村居民年均总收入增幅与5%-6%的价格总水平“温和”涨幅相差无几。但农村居民对于食品的消费比重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低收入阶层对于食品的消费比重远远高于高收入阶层,而现阶段食品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涨幅,农村消费品价格涨幅也明显高于城镇消费品价格涨幅。因此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村低收入阶层所承受的价格上涨的实际压力,远远要大于价格总水平涨幅。根据近几年城乡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结构以及不同消费品价格涨幅的结构性变化测算,低收入居民如果面对名义上5%-6%的价格总水平上涨,实质上要增加12%-15%甚至更大的消费支出负担。如果按人均收入的80%作为消费支出计算,年收入增长10%以下的人口都难以承担5%-6%这样所谓温和的价格总水平上涨。

  经济运行不能承受“温和”通胀

  目前,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低是因为消费需求增长缓慢,消费需求增长缓慢是因为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阶层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不是由八大类消费品价格的上涨共同拉动,而主要是由食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拉动的。
  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拉动作用一般不能超过3%(即食品价格涨幅一般不能超过10%),如果超过3%,则低收入居民的负担压力过大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如果要想达到5%-6%的价格总水平涨幅但又不使食品价格涨幅过大,则还要使核心CPI涨幅达到2%-3%,而在目前居民消费能力有限、上下游产品价格传导不畅的情况下,只有在上游的生产资料价格出现持续的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上游产品价格才会有一小部分传导到下游的消费品价格。因此,要想使核心CPI上涨2%-3%,将伴随着生产资料价格的持续大幅度上涨,而生产资料价格如果出现持续大幅度上涨,则对企业的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增长都是不利的。2004年、2007年和2008年,我国之所以进行比较严厉的宏观调控紧缩政策,就是因为这期间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过大、经济过热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接近5%-6%的所谓温和通胀造成的。因此,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接近5%-6%的所谓温和通胀,不但是中低收入居民所不能承受的,也是经济运行不能承受的。
  在现有的经济增长和分配格局下,经济运行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因此产生了价格的结构性上涨,尽管目前价格总水平涨幅不高,但生活必需品和垄断性商品价格涨幅已经很大,如果把价格总水平涨幅调控到5%-6%的所谓温和涨幅的目标,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即使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贴,但这种补贴根本达不到有效减轻低收入居民负担的作用,一方面补贴不可能涵盖60%以上的人口,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对最低收入者长期实施增加其收入10%以上的补贴。因为补贴都是一种局部的、少量的、临时的政策措施,这样的补贴解决不了普遍性的、根本性的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因此,解决居民价格承受能力问题、解决经济结构问题、解决增长方式问题,其根本在于解决国民收入分配问题,既解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协调,解决贫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问题,解决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问题。而在没有解决上述有关分配问题之前,绝不应该把5%-6%的通胀目标作为合理的宏观调控目标,否则将出现非常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局面。
  如果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控制目标设为5%-6%, 则食品价格涨幅将达到12.3%-14.8%。这种价格上涨显然不是温和上涨。因此,在价格结构性上涨的格局中,价格总水平5%-6%的所谓温和上涨,必将是一部分重要商品特别是食品价格不温和的大涨。
  低收入居民如果面对名义上5%-6%的价格总水平上涨,实质上要增加12%-15%甚至更大的消费支出负担。如果按人均收入的80%作为消费支出计算,年收入增长10%以下的人口都难以承担5%-6%这样所谓温和的价格总水平上涨。不应该把5%-6%的通胀目标作为合理的宏观调控目标,否则将出现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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