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谁来裁决逼供与否
    2010-06-01    王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文确立死刑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让人疑惑的是,谁来认定用于定案的证据是否为刑讯逼供而来?两院三部对此明确发文,理论上会减少刑讯逼供,对于保护公众权益意义不容否定,但成效大小还有待观察。
  其实,原有法律本身就已禁止刑讯逼供,何况刑讯逼供对嫌疑人的人身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属于极端严重的反人权行为。但难题正在于此,法律很难被严格执行。动辄滥用暴力刑讯逼供,根源在于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存在问题。当然,这也是最难于解决的,因为一切权力的滥用说到底都是这个问题。而那些看似正常程序羁押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实上更多是由于公安机关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习惯性依赖。
  这就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和逮捕、关押的问题,也就是刑诉制度的非法羁押随意性太大。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为一般14天,特别情况可延长到37天;普通嫌疑人逮捕关押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还可达5个月。很明显,这样大的弹性,基本让长期关押没有任何障碍,并且不用负责。正是法律的留有余地,为随意拘留留下了空间。要减少刑讯逼供,就要对此严格规范,让不该被抓的人免于被抓的可能,这样才能防止屈打成招、防止更多的非正常死亡。
  要真正实现对公众权利的保障,让刑讯逼供的事情不再发生,简单地规定孤掌难鸣,必须从根本上制约和限制权力的任意。至少,要从修改刑诉制度开始,不再为随意拘留留下空间。而且,要为公民起诉被刑讯逼供留有制度救济渠道,第一步是必须受理,然后举证上应该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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