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的希望来自第三方力量
    2010-05-20    作者:马想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等11省市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随着富士康员工的九连跳事件再次上演,公众对企业员工工作环境和用工制度的关注愈发集中。正如一家媒体所言,这实非一个工厂的内幕,这是一代工人的命运。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23.4%的职工已经五年没有增加过工资,而工资收入占G D P比例也已连降了22年。
  在此悲剧面前,年内出台的《工资条例》将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纳入其中,确属好事。然而,一个好的制度规划,未必能够落到实处,工资协商制度也不例外。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其实已经推行了18年,迟迟不见功效不仅是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没有制度的刚性保障,更缘于基层工会始终有名而无实。
  于是,此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后,旋即有专家呼吁,在中小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前提是需要建立一个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这句话的潜台词,并非我们目前没有工会,而是已有的工会没有真正代表工人。在资本御用工会的语境下,期许让工会代表工人去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实属一种奢谈。而这种情况并非中小企业独有。这必然导致工资协商不是“集体谈判”,而更多的是“集体服从”。
  然而,让工会朝夕间脱离资方依附,并非易事。但工人工资协商制度的刚性落实已是迫在眉睫。在此情形下,推进工资协商制度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积极介入,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和强势的资方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只有独立超脱于资方和职工这两种对立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起跑线上去考量劳资利益的分配问题。
  在企业建立和健全了和谐健康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后,公权力或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才可以从企业劳资关系的舞台上消失。与此同时,基层工会组织也应慢慢从资方傀儡的位置上走下来,逐步成为维护工人利益和保障工人权利的组织,确保协商机制的长久性的正常运行。如此,工人工资集体协商才能走出集体服从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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