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消费者可以有后悔权
    2010-05-18    作者:武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已颁布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拟规定网络或电视购物30天内可退货。
  时间无法倒流,世上也从来都没有什么后悔药。具体到消费领域,花出去的银子,宛若泼出去的水,假如您事后不满,想要反悔的话,恐怕也只能自咽苦水,毕竟,有道是“覆水难收”。
  不过,假如回归本质的话,消费行为其实本不该是一个单向不可逆的过程。首先,消费者之所以会选择某件商品并为之付费,其信息来源不过是商家的宣传介绍罢了,只有当消费者获得的商品真正与商家的宣传相符,当初的付费决策才应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等到消费者对拿到的货在使用过程中满意了,认同了,整个购买行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完结。此外,即便是商品本身与其宣传并无差异,质量也没有丝毫问题,但消费者用了还是不满意,同样不能剥夺消费者的后悔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后悔权的设置恰恰是为了实现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后悔权其实本该成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购物者的后悔权早已有明文规定。笔者有位朋友在美国留学,买了一台高档相机出去旅游,旅游回来之后,却又对相机的款式有所不满,商家二话没说便给予了退货。在那里,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几乎是被公认的理念。而瑞典则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规定在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可见,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其实并非什么新鲜事物,而早已是国际惯例。
  基于上述视点,已颁布16年的“消法”,的确有与时俱进的必要。事实上,后悔权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和电视购物,而同样应该适用于大宗商品。现实中,屡屡出现的汽车消费者怒而砸车事件,其实正是消费者后悔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现。无论如何,有“后悔药”可吃,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我们应该对“消法”开出“后悔药”叫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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