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有税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010-05-14    作者: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海证券报》5月12日报道,地方楼市调控细则的最大谜底将于近日揭晓。上海日前召开有各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通气会,紧锣密鼓地讨论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细则最快将在本月公布,而上海旨在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房产税征收也将在细则出台后正式启动。目前,上海部分房企高层已经接到有关税收政策的“短信提醒”,并酝酿快速消化存量房源。
  通过开征住房保有税,抑制住房投机炒作行为,是发达国家实现楼市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比如在法国,购房者必须向政府交纳地皮税外,还需交纳住房税和空房税等。高税收成本使投机炒房者几乎无利可图,所以巴黎虽然享有“世界花都”的美誉,但住房市场的需求一般仅限于真正居住的需求,在楼市上基本看不到炒房者。
  当前,我国房价虚高、过快上涨,给普通群众带来极大的压力和负担,其中罪魁祸首就是大量投机炒作行为。“温州炒房团”等一些投机者发现住房上涨的趋势后,纷纷囤积大量房源待价而沽,造成住房需求非正常过快增长,形成虚假的供不应求的局面,推动住房价格飙升。2009年,上海统计局公布了一组惊人数据,截至2009年2月末,上海商品房空置面积由2008年初的735.46万平方米扩大至1211.75万平方米,空置面积扩大了近一倍,其中商品住宅空置554.07万平方米。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开征住房保有税,对拥有多套住房或住房面积超标者,每年按当年评估的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收。这一作法有利于抑制楼市的投机炒作,打击投资,让房价回归理性,促进楼市的健康发展,值得期待。
  但是,要让住房保有税真正发挥作用,我认为还必须解决好下面三个问题:
  首先,住房保有税不能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住房保有税要将目标对准投机炒作者,而不能对普通老百姓保有的所有住房都收税。在开征此税时应当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的范围可以采取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办法确定,比如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计算。同时,从购房套数、户型大小等方面来区别自住需求与投资需求,其中自住需求可免交保有税。
  其次,住房保有税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增加一个新税种,只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民众无法从中获利,则这样的税收失去正义。因此,政府征收住房保有税,应当出于改善普通群众住房需求的目的,收上来的钱或者用于补贴群众首次住房,或用于开展保障房建设。
  最后,住房保有税的征收额度应当根据楼市发展变化。当房价过快上涨时,应当加大住房保有税的征收额度,而房价平稳时,则可适当降低,从而起到调节和杠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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