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问题有很长的历史渊源的话,很多时候只能是一笔糊涂账。但也有例外,例如五粮液最近牵扯进去的明代酒窖所有权纠纷(《潇湘晨报》5月6日)。据报道,尹孝功声明拥有的酒窖,有宜宾市政府1984年的“房发454号文件”为证。 如报道属实,那么酒窖的所有权不应该存在争议。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后尹家酒厂的产权曾被分割发生过一些变动,但尹家对酒窖的拥有权从未发生过变动,只是曾经被忽略而已。而且,五粮液曾经长期向尹家支付酒窖租金的行为表明,五粮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实际上是认可尹家的酒窖所有权的。现在的问题在于,宜宾市政府认为1984年的文件“搞错了”,五粮液方面也认为,以前付租金是错的,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这产生了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假如最终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获胜的话,那么当年发文的相关责任人和五粮液支付租金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会不会因此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呢? 私有财产并不是从天而降的,它必然会有历史传承性。由于60年来我国经历了剧烈的财产制度变迁,很多私产的权属划分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过,尹家祖传酒窖的产权问题却一直非常清晰,从1952年到2007年五粮液与尹家有8份租约。而尹家拥有的文件说明,80年代“拨乱反正”时期的相关政策更进一步肯定了酒窖属于私产而非公产,政府行文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仅仅凭现在官员的一句“搞错了”是不能否定这一文件的,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即便当初确有错误,也应按程序合理合法解决。 从目前的情况看,公众很容易认为,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是以历史问题为借口,强行剥夺尹家拥有的酒窖所有权。在一个强调私产保护的国家,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客观地讲,搞清楚当年文件行文的背景和依据可能也相当困难,不过,即使存在历史问题,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去收回尹家的酒窖也很难使公众信服,更有损政府的信誉,只能让人产生“国进民退”的观感。 尹家是不是拥有酒窖所有权在法律上未必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明代酒窖对任何一方来说的确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只不过,作为宜宾市政府需要明白,酒窖再值钱也是有价的,而政府公信力则是无价的,一旦损失,不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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