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国家赔偿法应坚持"结果归责"
    2010-05-05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是否将这一问题当作难题,从微观层面上讲,就是立法者是坚持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老路,还是改变观念以“结果归责”为原则;从宏观层面上讲,就是立法者是更多地考虑执法者的执法便利,还是更多地考虑保障公民权利,抑或是在考虑执法便利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
  去年的《国家赔偿法》三审草案规定,不管被拘留、逮捕的人在被拘留和逮捕时是否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只要最终案件处理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国家都应当进行赔偿。举个例子来说,某甲被某乙指认是盗窃,某甲因此被拘留,但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按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就不会赔偿,但按三审草案的规定就应当赔偿。在四审草案中,对于刑事拘留的问题又重回老路。四审在刑拘的问题上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这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当事人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就又从“结果归责”回到“违法归责”的老路上了。
  有学者称“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事实的判断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况都赔偿的话,赔偿量可能比较大。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的确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公民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但事后却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判决或者撤案了之。但是,国家赔偿法并不是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法,只有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国家作出了赔偿才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所以,我们将赔偿与责任追究严格区分,就不会束缚执法人员执法的手脚。
  更重要的是,我们更应当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执法人员违法了才赔偿,没有违法就不赔偿,对公民来说公平吗?考虑到现实中,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打击报复等现象存在,刑事拘留最长又可以限制人身自由37天,那么,不分违法还是合法拘留,国家一律应当对公民进行赔偿就更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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