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条款易除潜规则难消
    2010-04-29    作者:陈英凤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长江日报》报道,紧急修改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试行)》已将“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删除,4月26日,武汉餐饮业协会秘书处向媒体解释时坚称,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
  在媒体的介入和舆论的监督下,《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终于删除了“谢绝自带酒水”条款,但是,却难言是消费者的胜利——行规虽已删除,潜规则却仍存。连武汉餐饮业协会都坚称“谢绝自带酒水”合理,在利益的刺激下,有餐饮业协会撑腰的商家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笔者担心,消费者的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和维护。
  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过是为了维护商家的酒水暴利罢了。据悉,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才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然而,商家的酒水暴利却是建立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显然,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不平等交易。然而,武汉餐饮业协会却声称,经营者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否收取额外服务费,是一个交易双方民事约定行为,并不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因此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其实,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民事行为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当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成为普遍的潜规则时,作为消费者已丧失了选择权,也就不存在消费者的自愿问题。
  其实,就自带酒水问题,作为消费者代表的消协与餐饮业协会分歧由来已久。由于消协与餐饮业协会都属于行业协会、群众组织,在效力和等级上是相同的,因此,消协与餐饮业协会在这一问题上已成说不清、道不明的“掐架”之势。在笔者看来,两行业协会“掐架”的根源在于,目前法律对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导致餐饮业利用法律规定模糊地带、钻法律的空子。如今,《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虽然删除了“谢绝自带酒水”条款,但是,在“谢绝自带酒水”的潜规则仍然根深蒂固的情况下,靠以逐利为天性的商家自觉终止这一霸王新款,恐怕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法律不能袖手旁观,有必要对此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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