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适房仅“责令退回”还不够
    2010-04-29    作者: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准确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作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假穷人”,仅责令退还恐怕还不够。若不施以重罚,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人骗取经适房的行为恐怕仍然难免。
  曾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经适房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为人们所诟病——穷人想得到一套经适房成为奢望,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过硬的关系和拥有的权力,把经适房当作牟利的工具,非法侵占政府和社会提供给穷人的资源,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加剧社会不公。经适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经适房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关键在于我国在经济适用房的准入上审核把关不严,对骗购经适房行为处罚不严。
  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徒刑。事情源于2003年至2004年间,李栢俭夫妇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而这两项仅针对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发放。这个案件让我感慨良多。而在内地,许多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转手倒卖谋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
  因此笔者认为,要让经适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扭曲,杜绝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关键要加大对骗购经适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伸向经济适用房的贪婪黑手。比如可以把骗购经适房行为纳入刑法范围打击,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看那时谁还敢骗购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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