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4月22日报道,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了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在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看到上述条款,参加发布会的十多名媒体记者面面相觑,有媒体记者当即发问:“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为何能成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规范?” 如果说这个通篇对商家充满“善意”的行规,出自餐饮行业协会之手,我们可以理解。因为在这个“屁股决定脑袋”的时代,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本就大多从行业利益出发,这已是见怪不怪了。但问题在于,《规范》是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联合制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武汉市消协,却出台一个如此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规,不禁让人产生角色错位的感觉——难道武汉市消协维护的是商家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规定,消协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消协的工作是要通过实际工作,保护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在人们常识的理解中,消协的基本职能是为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保障和服务,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保护伞”。然而,武汉市消协的做法颠覆了人们的常识。这就引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不履行职责,甚至角色错位的消协组织,该怎么处理?我发觉,在现有的法律政策范围内,这还是一片空白,找不到处理的依据。或许,这是一些消协组织怠于行使维权职能,消费者维权任重道远的重要原因。 武汉消协职能错位和角色异化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它告诉我们,只有建立起一个科学、完善的评价和约束机制,才能使消协真正立足于消费者维权本位,成为自主自治自为的民间组织,从而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