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商品房” 为何“不给卖”?
    2010-04-22    作者:张传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针对媒体报道的 “山西忻州限价房成公务员小区,市直机关干部转手倒卖牟利5000万”,忻州市政府20日发布一份“情况说明”,称干部所购小区非真限价房,无政策优惠。
  “当日被监督,当日回应”,网络时代,地方政府应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速度越来越快了。不过,这个“越来越快”,有的是“闻过则喜,有错必纠”,而有的则是“闻过饰非,一错再错”,而忻州市政府属于后者。因为在这份“情况说明”中,忻州市政府的“情况说明”前后矛盾。
  既然 “忻州市世纪花苑小区项目从立项、征地、开发、建设、销售是严格按照商品房程序办理的,没有动用公共财政进行补贴,也没有享受任何政策性优惠”,既然2008年2月15日,忻州市政府向省建设厅函报《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中将世纪花苑小区项目列入了限价商品房规划是虚假的,且“对这种虚报限价商品房的行为,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纠正”,那么,“情况说明”中说世纪花苑小区项目属于商品房,当然是有道理的。
  忻州市政府应该懂得这样一个基本常识——商品房首先是商品,而商品是能够自由买卖的;既然世纪花苑小区项目属于商品房,那么购房户无论是谁,都有买卖的自由。然而,“情况说明”里却有“经初步了解,取得世纪花苑小区购房资格的部分干部职工存在私下转手倒卖牟利行为。对此,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纪检委、监察局牵头,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尽快深入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发现一户处理一户。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既是“商品房”,何来“不给卖”?这不是既卖“矛”又卖“盾”么?在我看来,如果真有这样的“查处”,那说明世纪花苑小区项目就不是普通的商品房,而是原先报道的“限价房”。问题的关键,撇开“商品房与限价房之争”,笔者想问的是,忻州市政府是怎样在解决老百姓住房难的?
  “情况说明”里,忻州市政府称“按两年(2009年、2010年)计算,忻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可完成任务的60%,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也就是说,还有40%的“任务缺口”。这里,我们不说政府官员已基本上享受过“福利性购房”,姑且承认仍有少数年轻的公务员有“住房难”,世纪花苑小区项目均价每平方米2318元,与之一墙之隔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均价每平方米3200元,那么,无论是公务员,还是普通老百姓,大家都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忻州市政府地于市场价格团购的世纪花苑小区,就应该以这个价格优先卖给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百姓,为何专供公务员?
  网络时代,信息开放,“情况说明”说得究竟有没有道理,不是只凭忻州市政府“自说自话”的,广大网友一眼就会看出其破绽。忻州市政府将天下人都当傻瓜,其实,真正的傻瓜还是他们某些官员——不敢正视事实存在的“限价房”,没有勇气承认“公务员享受特权”的错误,那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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