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禽兽以人道就不至于待人以兽道
    2010-03-23    作者: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就在今年年初,“反虐待动物法”传出一刀切“禁食猫狗”的规定,引发舆论激烈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太过超前,对动物也“不平等”,更有悖于国情。在经过一番“口水战”之后,人们对动物福利的认知分歧尽显,但反虐待也逐渐成为一种底线共识。
  就本质而言,出台法律反对虐待动物,它是在约束人的一种残忍精神,于关怀动物福利中伸张人性“善良”的一面,正所谓“待禽兽以人道,就断不至于待人以兽道”,立法保护动物的终极目的恰是保护人类自己。
  问题是,在普通大众并未完全理解这份“人性情怀”的背景下,过高的立法企求难免招致一些人的抵制,这就是人们为什么对“禁食猫狗肉”心存异议的缘由。此时,善于捕捉民众的观念分歧,并在立法中寻求到底线共识,便不仅能提高立法的可接受性,还有助于缩小动物福利立法的观念鸿沟。立法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争议,睿智的立法者不会因为争议而搁浅制度变革的进度,而是善于在实践中寻求底线共识,凝聚观念嬗变,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我看来,目前“反虐待动物法”在这方面显现了良好的追求。例如针对很多人不赞同对禁吃犬猫肉一刀切,立法“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源头控制办法”,即由地方政府根据民族风俗情况,“决定禁止屠宰犬、猫以及禁止运输、销售犬猫肉、器官、皮、毛等犬、猫制品的区域”。
  又例如在名称上,将原来考虑的“动物保护法”改为“反虐待动物法”,尊重了民众对动物福利认知程度不一的社会现实,能够将一些反对拔高动物福利的人群拉入到立法的支持一方,同时将“反虐待”这一保护动物的核心的理念传播下去。
  而顺着这种思路,对虐待动物的行为科加处罚,也就成为一种共识下的合理逻辑。目前,我国刑法对类似动物园虐虎这样的恶劣行为,还存在罪名缺漏,现有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都不足以惩治,这就给反虐待动物法提供了立法价值空间。从犯罪原理分析,类似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虐待动物的行为,将动物园项目作为一种资本运作的游戏,以“老虎断食”要挟政府,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后果极其严重,理当承担刑事责任。将这种行为入罪具有正当性基础和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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