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为何认定碳关税违宪
    2010-03-16    作者:高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税是一个避无可避的话题,国家运转必须通过税收才能实现。历史上,税是一个很敏感的字眼,《联邦党人文集》中运用了大量篇幅阐述该不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法国中世纪的三级会议,其主要职能也是讨论征税。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开支,公共赋税是必须的:赋税应根据每个公民的能力作平等的分摊。”而恰恰因为纳税是一项义务,税种的设置和征收才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避免公权力在公民义务之上任意妄为。2009年12月3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拒绝征收碳关税的裁决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9年12月22日和23日,国民大会60名代表和议会60名议员提出了对2010年金融法草案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代表和议员认为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违背了税收诚信原则,其中就包括前一段时间遭到热议的征收碳关税的规定。
  萨科奇政府宣称,征收碳关税的宪法基础是2004年《环境宪章》第2、3、4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阻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对环境进行补救),在旧能源消耗的基础上增加附加税,以使企业、家庭和行政单位能够减少排放,其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同地球变暖作斗争。
  但是宪法委员会认为,征收碳关税与该目的并不吻合。宪法委员会在裁决中认为:根据宪法第34条,立法机关在尊重宪法原则并考虑各税种特点的基础上,决定征税的内容,如果这项征税的目的与公共利益相吻合,那么就具有合理性,但碳关税条款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因为按照法案的规定,93%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都会被免除征收碳关税,而被征收碳关税的人群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还不到总量的一半。如果被免除征收碳关税的能源企业被纳入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体系中,则对这些企业就更无任何限制,因为欧盟的这项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制度要到2013年才会生效。并且碳关税征收的基础是含有碳氢化合物和取暖产品,这些并非二氧化碳排放来源,所以金融法草案第7条等条款中关于碳关税的制度与和气候变暖作斗争的目的相违背,且不符合税收平等性的特点。最终宪法委员会裁决其违宪并不得颁布该法(事实上,除了碳关税条款,金融法中另有其他条款违反宪法,所以宪法委员会对法案中若干条款作出了违宪的裁决)。
  这是宪法委员会第二次对政府法案的主要条款进行指责,第一次是有关非法下载的Hadopi(关于网络作品传播和权利保护的管理)法案。在该法案中,宪法委员会认为行政机构中止有非法下载行为的用户进入互联网的行政行为剥夺了人权公约保护的公民通讯自由,所以2009年6月10日,宪法委员会裁决该法案违反宪法。
  从这两次法案被拒绝,我们可以感受到宪法委员会强大的作用力,它有效地捍卫了人权,阻止了违宪法案的颁布,它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是人权保护的一堵坚实的墙。
  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前审查机制,是立法案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监督机制,一旦法案生效,则缺乏救济与监督,一直以来这是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遗憾。直到2008年7月23日的宪法修改,宪法委员会才真正拥有了双重审查权——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使其违宪审查机制更加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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