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问题的实质
    2010-03-09    作者:陈季冰    来源:南方都市报

    此次两会再度将所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话题推上了舆论的擂台,在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当下,这个问题总能触动所有人神经。考虑到我们正处于尚未真正走出金融危机、内需亟待振兴的语境之下,它被赋予特别的期许。
  舆论在讨论社会财富分配时往往将焦点全部集中在民众的贫富差距上。但若全面而深入地作一分析,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其实应当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与“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失衡,换言之,社会财富分配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比例问题。在这个层面,我想用不着罗列太多事实与数据,近年来热议的“国富民穷”已经足以说明问题。
  第二个层次内部又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收入事权不匹配问题。当下的共识是: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以后形成了中央与地方收入“七三开”而支出“三七开”的倒挂,这也是造成地方政府日益依赖“土地财政”以及房价急剧上涨的首要原因。其二是民众与民众之间的贫富分化,亦即可以用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那部分差距。毫无疑问,这是当下举国上下倾注最大心力关注的那部分,因为这差距是寻常人最容易感受到的。
  在我看来,当前日益显现的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其实未必是民众个体之间的贫富分化,而正是政府与民众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失衡所导致的。频繁见诸报端的因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极端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此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以及垄断性资源能源体制改革也是扭转日益明显的“国富民穷”和“中央富地方穷”的不良趋势的重要手段。
  再看容易引起群情激奋的民间财富分配分化的问题,看看这是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吗?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是不存在最高的“终极分配者”的。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份包含有特定智力和体力含量的工作,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日以继夜辛劳了一个月才勉强完成,而乙仅用两三天时间就轻松解决。原因也可能是乙的天赋智力和体力要远远高于甲,也可能仅仅是他运气好……这时候如何来“科学合理地分配”?还有一种情况更常见,难度相同的一份工作,在上海4000元月薪,在安徽却只能拿到1500元;甚至同样在上海,在甲公司5000元月薪,在乙公司却只能拿到3000元。因此,在就全社会的财富“分配”来说,每个人的收益只能依据结果来定。而保证这一切顺利运转的基础,正是公民的自由权利——由于不满意收入差距,安徽员工可以迁徙到上海,上海员工可以从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只要对方愿意接纳他们。因此,在一个真正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收入不是谁“分配”的,而是市场交易的结果。
  我当然不会据此就无视中国严重的财富占有不公现状,但这不是所谓“分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分配制度”。在我的逻辑里,既然收入是市场交易的结果,那么收入状况不公正的罪魁自然是市场制度的不公正和不完善。让我们来看看当前社会领域中(“民与民”之间)的收入不公最突出的三个成因——
  首先是近年来愈演愈烈和最受诟病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也就是掌握或接近权力的利益主体通过设租寻租,明目张胆地从事贪污受贿、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活动,疯狂攫取全社会辛勤创造的财富。这确实是一种令老百姓怨声载道的高收入,但这种高收入本身是非法的,不仅应当被追查,当事者还必须受到刑事惩处。不过,这取决于民主政治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否则这种收入不公不会绝迹,“收入分配改革”对它不会有丝毫约束力。
  其次是各类通过行政保护设置壁垒、限制市场准入、维护垄断地位所产生的不合理的高收入,正如不少评论尖锐指出的那样,电力公司的打字员比北大教授拿得还多!说到底,这是利用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巧取豪夺,但由于它不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而且总是以“捍卫国有资本在事关重大国计民生产业内的主导地位”的面目出现,平添了许多复杂性。但是规定最高工资上限、责令垄断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之类的“收入分配改革”就能够抹平垄断企业的不合理高收入吗?显然,唯一正确的途径是破除行政垄断、大力推进产权改革,但这是属于市场制度的改革,而不是什么“分配改革”。
  最后一种明显的收入不公正,体现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劳动阶层的低收入状况,这里有许多复杂的因素,如过去10多年来奉行出口导向产业政策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向市场出售其劳动力时受到了户籍身份以及附加的许多社会福利之重重限制,令他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但要想让这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状况得到改观,也不是“收入分配改革”能够承担的使命——政府也许能够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来强迫企业提高农民工的薪水,但却不能强迫企业招工,因而其结果很可能是增加他们的失业机会。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只能是消弭城乡二元,推进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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