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灰色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开始
    2010-03-09    作者:徐以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难杜绝、难清理,灰色收入问题从“规范”起步。笔者以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中国未来有巨大社会意义,甚至有政治意义的改革,比如居民个人所得税口径问题、遗产税等财产税问题、官员财产公示的阳光化等的前提,首先就是要做实居民收入,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更尤其是手握公权力、垄断权力群体的“收入数据”。而“规范”灰色收入,是迈步前进的重要开始。
  不过,“规范灰色收入”——全国“两会”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六个字,已经引来了巨大争议。在“两会”的分组讨论中,有代表、委员指出,灰色收入怎么界定、如何规范,“规范”是不是意味着肯定?也有代表、委员认为,对待灰色收入,不应“规范”,应该打击、取缔、杜绝,不能含糊其辞。甚至有代表、委员指出,应该删掉“灰色”二字,改成“规范收入”。
  不过,如果理解了灰色收入的规模、来源,相信过于激进的“取缔”和继续纵容的“删掉”都是不可行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对“灰色收入”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他2007年发布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研究报告所引起的讨论至今仍在持续。
  王小鲁给出的灰色收入的定义是,统称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总理工作报告中区别了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指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在研究中,王小鲁系统论述了2005年时点的灰色收入规模,结果让人震惊:2005年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应当是13.5万亿元,而统计部门数据只有8.7万亿元,前者比后者多出4.8万亿元。这些“隐藏的收入”绝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收入阶层,这4.8万亿元之巨的不愿报告的隐性收入,基本上,或绝大部分应当属于灰色收入。
  而且,灰色收入的存在放大了原本就在拉开的居民收入差距。城镇最高和最低10%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当是31倍,而在统计局原有样本中两者的差距只有9倍。全国层面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5倍左右,而不是统计显示的21倍。
  收入分配改革是此次“两会”的最热点话题,也是温总理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最浓墨重彩的地方。而从前面的数据来看,收入分配改革的“牛鼻子”,实际上就是规模如此之巨的“灰色收入”问题。
  从“规范”入手解决灰色收入问题,正是政府决心推动收入分配改革的最重要举措。认识到这一点,就绝对不能支持“把‘灰色’或‘规范灰色收入’删掉”这样的说法。
  而考虑到我国的公务员薪酬机制、灰色收入的来源、日益固化的利益机制、巨大的规模等角度,一下子就“取缔”也不是正解。
  要做好灰色收入的“规范”工作,需要厘清灰色收入的来源问题。
  根据王小鲁教授的研究,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流失;金融腐败导致的信贷资金收益转移;由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权力产生的钱权交易;土地收益的流失,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收入等。一些具体项目,比如金融腐败、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土地收益流失、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已经接近3万亿元的规模,占了2005年4.8万亿遗漏收入的一多半。
  如此,从行政管理改革、金融市场改革、垄断行业改革等问题入手,才能逐步消弭权力寻租空间,才能真正规范乃至消弭灰色收入。
  对待灰色收入,我们不能简单归结为素质、风气等问题,而是要从制度因素入手,认识到中国改革的转轨特点所发生的扭曲,推动制度改革、制度规范和制度透明。而且,推动如此改革必然有巨大的阻力,这就更需要形成社会共识。此次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鲜明地提出“规范灰色收入”,正是开启了这一征程的最重要一步。

(作者系本报评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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