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工资化” 妇女权益应该有保障
    2010-03-02    作者:欧木华    来源:新京报

    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3月1日《华西都市报》)

  无疑,尊重妇女家务劳动价值、保障妇女权益是值得提倡的,当今社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现象绝不鲜见,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强调保障妇女权益正当其时。但是,如果不注意保障方法,恐怕会陷入“好心办坏事”的泥潭,哪怕初衷是好的。
  这个提案让我想起了美国曾经出现过的“绝望的主妇”发起的女权运动,女权运动是有价值的,但也存在很多扭曲的地方。比如为了追求形式上的“男女平等”而出现过以下怪事:强调女性有“站着撒尿的权利”、“扔掉高跟鞋、胸罩”,甚至在只适合强壮有力的男子才能干的重体力劳动上,也要和男人一争“平等”。历史告诉我们:否认“男女差异”,片面追求男女平等,即便初衷很好,也会造成妇女权益保障走入困境。
  家务劳动固然也是劳动,但它不仅具有其他劳动所具有的劳动价值,同时还具有亲情及爱的内涵。这些东西,是可以用钱来衡量的吗?如果说,妇女搞家务劳动是付出,而付出就要有金钱上的回报,那么,妇女生儿育女,付出不是更大吗?敢问妻子十月怀胎然后历经痛苦生下一个孩子,丈夫得付多少钱?
  过分强调金钱的作用,只会徒增家庭矛盾,让一个家庭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甚至会加速家庭的解体。得到了金钱,最终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失去家庭,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
  实际上,从一般情况来看,一个家庭如果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当专职家庭主妇。丈夫肯定每月会给“家用”,甚至可能是丈夫将工资交由妻子保管支配,但这和所谓的“工资化”截然不同:一个是体现亲情、爱情和责任,一个是冰冷的“家庭内”的“劳资关系”。
  当然,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不顾家的丈夫,不愿分担家庭的支出,苛刻对待妻子。但这样的个别情况,是可以通过《婚姻法》得到解决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及经营收益、继承与赠与所得财产等。
  归根结底,“家务工资化”的提案没有可行性,也没有意义,我们应该忘掉她的提案,只是,也应该记住她的梦想——妇女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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