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货优先”天经地义
    2010-02-03    作者:盛大林    来源:广州日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货标准的条款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是大势所趋,而采购国货的规定与该协定相悖(2月2日《经济参考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国货优先。但这一规定不仅在实践中执行得不好,而且连规定本身的合理性都经常受到质疑。统一市场,自由贸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更是必须反对的。那么,政府采购中的“国货优先”算不算是贸易保护呢?应该承认它确实带有“保护”的成分,但这种保护应该算是贸易自由原则的“例外”,因为政府采购确实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特殊”在哪里?特殊在它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那就应该为公共服务、为所有的国民谋福利。如果是私有资金、个人消费,爱买哪国产品就买哪国产品,他人无权干涉。但财政资金则不行,因为它“取之于民”,必须“用之于民”,纳税人有权要求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政府采购法》规定“国货优先”就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所以说,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是天经地义的。
  想必有人要问:用进口的钢筋水泥盖起来的行政大楼不照样为人民服务吗?当然可以,但这种服务只局限在大楼建成之后。而要充分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服务或社会管理的效率,就应该多方面着眼,比如在行政大楼建成之前,政府就应该考虑如何在建筑及采购环节让国民受益,而购买国产的建材、选择本土的施工队伍,就能实现这样的目标。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多元的,社会管理的目标也是多样的,比如扩大就业、提高国民收入等。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就应该在提供某种公共服务或社会管理时兼顾其他服务或管理目标。比如政府在修路时就该考虑:在改善交通的同时,能不能“顺便”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很显然,优先购买国内的产品或服务,就能一举多得。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从来都不是、也不应该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它应该服从或服务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目标。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机械地拿市场规则来生搬硬套。实际上,购买国货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除美国外,阿根廷、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有类似规定,购买国货原则几乎已成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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