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粤三地的不少手机用户试发各类短信,试图挑战系统抓“黄信”的“底线”。说人们故意违法,如果法律就是一些部委的规定,那可能是对的;但说人们没有法治意识,那就大错特错了。没有法治意识的该是某些移动公司和公安部门吧。 消费者买了移动公司的号使用,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违约。移动公司通过系统自动检测用户发送的“涉黄信息”,据说是依据国家九部委发布的13项技术标准。不过,九部委的13项“低俗内容”的技术标准,诸如“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等等实在是太笼统,每个人都可以作出自己的理解。 再一个,便是有些手机信息涉黄,就能绝对禁止发送吗?比如,在朋友之间,特别是在夫妻之间“一对一”地发送所谓“涉黄信息”,就该限制手机短信功能吗?夫妻之间发送“涉黄信息”,那不仅是公民之间的私事,更是公民的隐私,正像警察不能在夫妻的床上“扫黄”,也不能擅自闯入公民住宅收缴黄碟一样,移动公司不能限制夫妻发送“涉黄信息”,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 最后一个,就是关停短信功能的程序正义问题。多家移动公司为了表示自身公正,都表示,被限制短信功能的用户可以到公安机关去鉴定短信是否“涉黄”,如果不涉黄,则可以解除限制。但是,公安机关判断“涉黄信息”就是公平、公正了吗?事实上,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他们更多倾向于对“涉黄信息”作宽松的理解,因此,相信绝大多数被移动公司限制短信功能的用户在公安机关是讨不到说法的。我们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更为中立的机构来对“涉黄信息”作出鉴定呢?或者至少对公安机关的鉴定不服,还有一个讨要说法的去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