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个人神话下的信托道德风险
    2010-02-01    作者:马红漫    来源:广州日报
    信托产品所有投资损失均要由投资者单方面承担,条款设计着实不妥。个人神话掩盖不了投资顾问行业体制痼疾。
  私募业务让华夏基金近期“很受伤”。有报道称,由华夏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中诚-金福2号产品目前正以约30%左右的亏损幅度,排同类私募信托产品倒数第一名,且净值逼近止损线。
  此前,华夏基金因诞生了5年盈利900%的“史上最牛基金经理”王亚伟,而在公募基金界名声极高。此番旗下理财产品却在私募领域的折戟,让国内投资顾问制度约束问题浮出水面。
  从设计方案看,中诚-金福2号产品是一款针对富人群体的私募基金,目前信托规模为1.03亿元,而持有人则只有47户。因为有了华夏大盘基金作为参照,一些投资者甚至很庆幸搭上了华夏基金这条“大船”。遗憾的是,该产品的净值在此后一路下跌,目前距0.70元的止损线仅一步之遥,让投资者大跌眼镜、信心骤减。
  事态演绎至今,市场才顿悟私募产品并非都像投资者想象的那样迷人,王亚伟一人所创造的投资神话并不代表华夏基金的全部。事实上,中诚-金福2号产品的失利,并不能单纯归咎于基金经理的失职,其背后还有基金公司内部机制设计的导向性问题。其实,包括信托投资顾问、专户理财等在内的私募业务,在公募基金公司内部并非主流,相关私募业务经理也难以获得与公募基金经理同步的绩效激励。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资深基金人才更倾向于做公募基金,而将私募业务交由新手打理。更进一步分析,基金公司如此制度设计,也是权衡了成本与收益的。从市场形象的角度看,公募基金的良好表现更容易打造品牌效应;私募对象虽是高端客户,毕竟目标客户数量有限,即便产品表现卓越也难起到“决胜千里”之效。从经济角度看,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公募产品很容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联动效应,手续费收入随之涨跌幅度较大;而一只私募产品的失败涉及面并不会如此广泛,以中诚-金福2号产品为例,这一私募产品失效期只有一年,且只是设立了止损线而没有保本规定,产品所有损失都是由持有人买单,而那些所谓的专业投资人——信托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却不用为此负责。
  可见,“趋利”本能,让信托投资顾问业务隐患重重,需要以制度性约束强化责任分担意识,规避基金公司“道德风险”泛滥。首先,应当从法律的高度着手规制投资顾问机构。投资顾问业务在我国起步时间不长,相关法律制约仍是一项空白。在签订理财合同过程中,投资顾问机构往往因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对称的信息而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如若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无从保障。其次,建立规范化的监管体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投资顾问业务往往是由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和业务管理,在费用明示、风险共担方面都给予明确的设计。例如,为了将投资者与投资顾问者的利益趋同,有的国家规定,投资者可通过转让部分剩余索取权给投资顾问公司,使其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对称。相形之下,信托产品所有投资损失均要由投资者单方面承担,投资顾问公司其间所承担的风险近乎为零,条款设计着实有所不妥。
  中诚-金福2号一个产品损失惨重,而让华夏基金受伤的只是“情面”,却并非切身经济利益,毕竟还有王亚伟的个人“神话”在勉力支撑。但个人的神话同样掩盖不了投资顾问行业的体制痼疾,对于整个行业健康来说,这应该成为风险监管制度变革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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