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拼命上涨的这一段时间里,物业税屡屡被人提起,又屡屡被人按了下去。 提起的原因,是人们对它或许能够平抑房价的预期;按下去的缘由,则是人们对它的误读和不解,对它牵扯面和操作难度之大的疑虑,更重要的是某些利益集团对它的抵触。 目前的房价构成中,地价占了很大的比重,少则两三成,多则一半以上。物业税是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课税对象的,把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变成70年每年交付的“地租”(可与现有相应的税种合并),并由企业一次垫付改为直接由购房者每年上缴,换句话说,买房者“养房”成本大大提高,投机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如果再加上其他配套措施,比如企业在拿地时,规定期内房价低者得,那么,房价就更没有疯涨的道理。在开征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豁免和减税,如对低收入者免税,对第一套住房低税等等,那种认为开征物业税无疑会加大百姓负担的观点,是对物业税的误读。 有经济学家认为,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从技术上是无法分成70年的地租形式的;并且认为,取消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就无法流转。其实,就像买房有一次性付款也有分期付款一样,70年的地租可以一次性付清,自然也可以分70年付清,这在技术上会有什么难度呢?土地是国家的,谁出的地租高,国家就租给谁,就像谁给的利息多银行就把钱贷给谁一样,取消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土地怎么就无法流转了呢?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另一种误读。 不可否认,现有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已经够多,不仅繁杂而且效率低下,夹杂在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的各种收费更是举不胜举。其实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一种统一和规范的“不动产税”,才需要在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拥有的环节中,出现一种能够改变重交易、轻持有,重投资、轻居住的状况,能够平衡供求、加快流转和抑制投机的税种。这一点,物业税是可以胜任的,正如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所写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那么,为什么物业税在许多地方空转六年却迟迟不能推开呢?各种各样的困难形成的阻力固然很多,比如如何统一全国的房产登记信息,如何合理地估算房产价值,现有税费制度如何与之衔接,税基、税率和免征额如何确定等,都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筹划。但是最大的阻力,恐怕来自地方政府。毕竟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最有利,也见效最快。至于物业税有可能损害地方利益的担心,在技术层面很好解决,可以在利益重构上适当有所倾斜。 根治“土地财政”的办法固然很多,物业税不失为一种良策。如果对倚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个釜底抽薪,相信很多地方会少了些“GDP”的冲动,会避免许多形象工程的折腾,会让他们更专心地做一些监督与服务的事情。 如果那样,岂不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