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弄清楚谁有权决定代课教师的去留?
    2010-01-25    作者:熊丙奇    来源:南方都市报

    在日前举行的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表示,截至2008年年底,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全国公办中小学还有代课教师31.1万人,教育部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对于被辞退的代课人员问题,要给予一定补偿,同时随着各地保障制度的完善,积极研究争取通过纳入城乡社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同时也表示,解决在岗的代课人员问题,“教育部没有明确最后的期限”。
  教育部负责人的表态,似乎对代课教师充满了“人文关怀”,又是补偿,又是“积极研究”争取纳入城乡社保,还没有规定清退最后期限。可是,几百元、几千元也是“补偿”,最近一些地方的清退补偿方案就是代课一年补偿几百到1000元,一名代课20年的老师得到的补偿费总计只有2万元,家里如果有一名大学生,还不够两年的学习生活费用开销。而积极研究争取纳入社保,那已经超过教育部的管辖范畴,简单地说,就是分内的事没做好,却为大家画了一个大饼充饥。
  笔者更注意到教育部负责人说的另外两句话——“长期使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低薪使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合格的人员进入不了正式教师队伍当中去,对于这些人也是极不公平的。”既然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注意招聘教师的公平公正,那么,就不妨真正从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教师的公平权益出发,来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现在各地政府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基本的做法是,一部分通过“代转公”考试转为公办教师,其余的则转岗或清退,做得好的地区,“代转公”名额较多,且政府说到做到,凡通过考试,有教师资格证,即可转公;而矛盾集中的地区,“代转公”名额很少,地方政府还时常“赖账”,通过了考试,有教师资格证,也不办理转公手续,甚至清退了老的代课教师,又招聘新的代课教师。
  从以上做法中,可以看到解决代课教师做法的两大缺陷。其一,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完全由地方教育部门主导,代课教师以及他们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没有多少发言权,也就是说,抛开代课教师维护自己权益不说,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有得到尊重;其二,各地都有足够的编制,接纳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转公(否则就难以理解为何有代课教师岗位),之所以有编不补,以及有编再补代课教师,根本是因为地方政府不愿意支付全额工资,而是想把教师作为廉价劳动力,节省教育投入,换句话说,代课教师其实大多就是合格教师,只不过“被代课”,于是同工不同酬,只拿正式教师三分之一左右的工资。这种对待教师的态度,才是对教师权益的最大伤害。
  代课教师是不是伤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该听学生及其家长的。在正常的中小学办学中,应有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参与学校决策、监督、评价的重要机构。在我国一些农村,薪资待遇极低的代课教师,是保障义务教育的重要力量,要不是他们的付出,学生合法的受教育权更难保证。据统计,2005年时,全国中小学代课教师约有44.8万人,这44.8万人分布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的大约有30万人,占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9%。我们看到,一些农村地区,学生家长对代课教师被无情地清退而打抱不平;那些不懂事的小学生看着亲爱的教师流泪离去充满伤感。这种不顾受教育者感受,用“卸磨杀驴”的方式对待教师,对这些学生,会是怎样的教育呢?
  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如果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许家长们能给出公正的评判,让解决方案更完善,比如,代课超过20年的老师自动转为公办教师;代课10年到20年的老师,有教师资格证,转为公办教师;代课10年以内的教师参加“代转公”考试等,这才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现实负责。其实,如果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决策与监督,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是一直被忽视,代课教师也不可能发展到如此大规模。
  我国义务教育问题,包括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均衡问题严重、盲目撤校等等,都是因为没有真正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机构,教育投入、学校设置、教师管理,都是凭政府“自觉”,而在监督乏力的环境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变得随心所欲。教育部负责人说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就应在教育管理中,建立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育者权益的办学机制。不妨把清退代课教师,作为探索这一办学机制的开始。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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